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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上市法商研究)
证监会官网最新显示,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克赛斯”)IPO辅导状态已变更为“辅导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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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克赛斯这次是第三次冲击IPO!
赛克赛斯2020年6月申报科创板上市并获受理,2020年12月07日,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后又于2022年6月申报深市主板上市并获受理,2025年1月7日,因赛克赛斯、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报深市主板期间,发行人被证监会现场检查!2024年9月4日,深交所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等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名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赛克赛斯在五年内两次冲刺IPO均告失败,其上市进程终止的主要原因或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推广费用内控缺陷引发监管关注
赛克赛斯在业务推广活动中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这是导致其IPO折戟的核心原因之一。根据深交所在2024年9月下发的监管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业务推广相关的内部控制薄弱,部分推广活动的验收环节存在瑕疵。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公司的销售费用中包含了巨额的业务推广费,累计超过5亿元。这些问题直接引发了监管机构对公司财务规范性的质疑,导致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等相关方均被采取了监管措施。
经销商关联关系遭利益输送质疑
公司的销售模式依赖性过强且存在关联性,引起了外界对其收入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怀疑。招股书显示,在公司的17家核心经销商中,有10家是由赛克赛斯的前员工控制的,这些经销商贡献了公司近50%的销售收入。这种高度依赖前员工经销商的销售结构,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担忧其业务的独立性和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上市前大额分红决策引争议
在公司计划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同时,却在大举向现有股东分红,这一行为被认为存在矛盾。2020年至2023年,赛克赛斯进行了连续四年的高额现金分红,总额约2.45亿元。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方明持有公司90.94%的股份,这意味着一大半的分红资金(约2.23亿元)流入了实控人的口袋。这种“先分钱,再找市场要钱”的做法,与IPO募资的初衷相悖,尤其在当时监管层已明确关注“突击分红”、“清仓式分红”的背景下,成为了审核的实质性障碍。
其他经营层面的挑战
除了上述直接问题,公司在其他一些方面也显示出短板。公司的营业收入从2021年的4.37亿元小幅下滑至2023年的3.79亿元。同时,公司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2021年至2023年间虽有所上升,但截至2023年为9.22%,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水平(报道提及同行研发率最低为10%)。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邹方明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了公司90.94%的股份,这也可能引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担忧。
若想第三次冲A成功,彻底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将是其必须完成的功课。
2025年10月16日,赛克赛斯更换券商,与光大证券签署辅导协议,重启IPO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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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辅导工作完成报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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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辅导对象的科创属性问题
辅导机构重点关注了辅导对象的科创属性问题。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辅导机构采取的核查程序包括:1、查阅分析行业政策性文件和行业研究报告,了解行业发展趋势;2、获取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了解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等情况;3、核查专利证书,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辅导对象的专利情况;4、访谈研发负责人,了解核心技术及先进性、技术形成过程及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5、核查研发项目的立项材料、进展资料等。经核查,赛克赛斯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和板块申报条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问题
在辅导工作开始之初,赛克赛斯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形成了初步规划,但尚未办理完成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或备案程序。辅导过程中,在辅导机构的督促下,赛克赛斯办理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并结合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规划,通过充分探讨、共同研究等方式,分析论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三)前次申报相关问题
辅导机构重点关注了辅导对象前次申报和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曾分别于 2020 年 6 月和 2022 年6 月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于2023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 年9 月出具书面警示的监管函。辅导机构已就前次申报撤回的主要原因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就监管函内容所述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经核查,前次申报撤回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针对监管函所述问题,辅导对象已进行了整改落实,不存在仍未整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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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辅导,光大证券认为,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辅导对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 6 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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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上交所、深交所、公
司公告、IPO合规智库等网络公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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