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火车票迎来抢购高峰,各类购票需求集中爆发,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蠢蠢欲动。一边是妄图钻法律空子、靠“代买”车票赚快钱的“黄牛”,一边是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着急出行的“老赖”,本以为是“各取所需”的交易,最终却都栽进了法网。
案情简介
近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倒卖车票案,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为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消费限制、代买火车票并从中牟利,最终因倒卖车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苏某乙参与入股了一家朋友开办的旅游公司,后得知该公司的实际业务主要是帮助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加价购买高铁、飞机票。公司一经开业,就收到了大量订单,尝到“甜头”后,上述人员扩大规模,成立了新公司,苏某甲随即加入。新公司复制以往经验,招募客服人员,在网上投放引流广告,吸引失信人员添加客服微信,再利用购票软件系统漏洞,为失信人员购买受限车票,收取手续费。短短几个月时间,倒卖车票的票面数额就达二十余万元,苏某甲与苏某乙二人共计违法所得近十万元。
他们自以为操作隐蔽、天衣无缝,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一名失信人员在检票进站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这条看似“一本万利”的生财路很快就走到了尽头。警方顺藤摸瓜,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相继被抓获,案件很快被移送至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甲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苏某乙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代买火车票而已,怎么就违法了?给失信限高人员买票,顶多是帮着规避限制,还会构成犯罪吗?”答案很明确:这个行为早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首先,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倒卖车票罪”。根据法律规定,倒卖车票罪是指高价、变相加价非法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实名制”购票并不影响该罪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倒卖车票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苏某甲、苏某乙团伙倒卖车票的票面数额达二十余万元,已达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其次,帮助失信被执行人规避高消费限制,本身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交通工具,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失信限高人员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体系。苏某甲、苏某乙等人通过钻系统漏洞、代买受限车票的方式,帮助失信限高人员规避限制,本质上是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
此外,参与交易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并非“无辜者”。他们明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却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反而花钱找“黄牛”规避限制,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自身被采取更严厉的惩戒措施,若其规避限制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
切勿贪图暴利,误以为“代买火车票”是简单的“劳务服务”,只要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无论是否“实名制”,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利用软件系统漏洞,帮助他人规避限制、倒卖车票,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轻则面临治安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警惕各类“抢票”“代买”噱头,切勿参与其中。
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并非被剥夺基本出行权利,仍可选择普通列车硬座等未被限制的交通工具出行。若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等受限交通工具,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评估批准后,可解除单次限制,切勿通过“黄牛”代买等方式规避限制。一旦被发现,不仅会被撤销出行资格,还可能被罚款、拘留。
每一张火车票都关系着群众的出行权益,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黄牛”倒卖车票的行为,发现倒卖车票、帮助失信限高人员规避限高等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同时,要树立诚信意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切勿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和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共同守护平安有序的出行环境。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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