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4 日,四川南充仪陇警方披露了一起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件。男子李某某参加朋友张某某的婚礼,为了博取网络流量动起了歪脑筋 —— 他盗用新娘的微信头像,捏造了 “新娘曾是自己前女友” 的聊天记录,还编造了新娘邀请自己参加婚礼的假象,随后把截图发到了社交账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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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案发,这条虚假内容的浏览量超过 10 万,收获了数百条评论和点赞,不仅让新婚夫妻的声誉受损,还搅乱了网络公共秩序。最终,李某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很多人觉得,在网上编个段子、开个玩笑没啥大不了,大不了删了就行。但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的后果可能是实打实的 “进去蹲几天”。
李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而非简单的治安罚款,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 “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的构成要件,他盗用他人头像、捏造聊天记录、虚构事实发布上网,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虚假信息广泛传播的后果,10 万 + 的浏览量说明已造成实际社会影响,不属于 “情节较轻” 的情形,被行政拘留是依法处置的必然结果。
倘若李某某的造谣行为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那付出的代价就远不止拘留这么简单了。如果他的谣言引发了网络暴力、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哪怕只是浏览量达到法定的严重标准,其行为都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 就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以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李某某的浏览量虽超 10 万,但警方最终按治安案件处理,大概率是综合考虑了当事人未提起刑事自诉、未造成极端严重后果等因素。
行政拘留只是公权力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并不代表这件事就此画上句号。被造谣的新娘和丈夫,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还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尤其是在婚礼这种人生重要的场合被恶意造谣,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创伤是实实在在的,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某这事,说到底就是为了那点虚无缥缈的 “流量”,把朋友情分、他人名誉和法律底线全都抛到了脑后。最终的结果却是流量没变现,自己先进了拘留所,出来后还可能要面对民事赔偿,原本的朋友关系也彻底破裂。这笔账怎么算都划不来。
网络时代,流量固然诱人,但守法永远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做人做事,更得有分寸、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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