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围绕三张共计2999元的“小马宝莉”卡片,牵出了一场名誉权之争。山东男子王超在成都男孩徐涛处购卡数日后,认为卡片是假货,便找到徐涛退款却遭拒绝。王超在网上发布多个视频称徐涛为“诈骗犯”,并曝光其电话及家庭住址,并诱导他人对其实施网络暴力。徐涛及其家人起诉王超侵犯名誉权。
3月5日,记者获悉,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超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三张卡片引发的网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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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9日,王超通过某App,购买了3张“小马宝莉”卡片,共计2999元。卖家是成都12岁男孩徐涛。
王超下单付款后,徐涛通过快递将卡片邮寄至王超给的地址,次日收货。之后,王超认为其购买的卡片经鉴定为假,与徐涛沟通退款事宜。
在这个过程中,据徐涛家属在庭审中描述,因徐涛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辨别力较弱,双方在退款时,王超多次诱导和恐吓,让徐涛承认是假卡,而徐涛的母亲则拒绝了王超的退款要求。
于是,王超开始心生“报复”。从2024年11月19日开始,他在社交平台上不断发布多个视频,在视频中描述徐涛为“诈骗犯”,并曝光其电话及家庭住址,诱导徐涛所在小区的邻居、同学和不知情网友对其进行网络暴力,发布的视频目前点击过万。
徐涛家属称,此事对他们影响颇深,“邻居和同学都来询问此事,造成极恶劣影响,已造成徐涛惊吓恐慌和社会评价降低,严重损害了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利。”
一怒之下,徐涛家属将王超告上法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并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是否侵权?
被告认为是“正当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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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在庭审中辩称,涉案的社交平台账号并非其所有,也未发布相关视频,认为徐涛家属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即便视频由其发布,也属于“正当消费维权”,不存在主观恶意。同时,王超指出徐涛及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责任。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否认侵权,但涉案视频中所附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信息均为双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且应为被告唯一持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法院采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侵权行为系王超所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王超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虽源于交易纠纷,但其使用“骗子”“诈骗犯”等措辞,并公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已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范畴。其行为引发网友评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下降,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明知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公开其姓名、电话、住址等敏感信息,亦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要求王超停止侵害行为,应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需使用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不少于7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赔偿徐涛律师费1500元;驳回徐涛及其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维权不能以“曝光”为名行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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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审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判员赵小凤指出,本案裁判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具有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严格保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亦不应当是行为人不正当维权的手段。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后,认可法院裁判并主动履行了裁判内容。本案起到了良好的价值引领作用,有利于引导公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净化网络空间。
日常生活中,如与他人产生纠纷,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过程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本案被告的目的虽是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并传播了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的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明显偏离其初衷,超出了正当维权范畴,侵害了未成年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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