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企业倒了,土地被法院查封,债权人等着拍卖变现——就在这时,政府突然出手:这块地闲置太久,依法无偿收回!查封的效力大,还是政府收回的权力大?当司法权与行政权正面交锋,法律的天平会倾向哪一边?
黑龙江大庆市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最高法的明确答案。某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名下七宗土地,因长期未开发,被大庆市政府决定无偿收回。但问题来了:这些土地早在政府收回前,就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土地上有查封,政府还能收吗?龙泉公司及其管理人认为,查封期间政府无权处置,否则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最高法的一纸裁定,击碎了这一“查封护体”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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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两场博弈:
故事要从2011年说起。那一年,龙泉公司的前身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大庆市高新区七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2011年5月31日前开工,2013年5月31日前竣工。然而,十年过去了,这片土地上除了零星打下的桩基,再无实质性进展。
2021年5月,因债务问题,这些土地被多家法院相继查封。债权人的逻辑很直接:土地是债务人最值钱的资产,查封了就能等着拍卖变现。然而,2022年,大庆市政府启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这七宗土地已闲置超过两年,且非政府原因造成,决定无偿收回。
一边是司法查封,一边是行政收回——两股力量在这片土地上激烈碰撞。龙泉公司及其管理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路打到最高法。
查封前已闲置,查封后还能收吗?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行政机关能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龙泉公司认为,土地被查封后,行政机关无权处置,否则将架空司法保全的效力,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最高法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对因使用权人原因,在法院查封前已闲置超两年的土地,土地部门有权在法院查封期间无偿收回。
为什么?最高法从四个层面层层剖析:
第一,土地权利是有“负担”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一张可以自由使用的“空白支票”,而是附条件、附期限的用益物权。出让合同约定了动工开发时间,法律规定了闲置处置规则,这些都是附着在土地上的“权利负担”。司法查封,针对的是土地上既存的权利,当然也受限于这些权利负担。查封本身并不能为土地创设法律上不存在的权利,更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规定的“护身符”。
第二,司法权不能妨碍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查封是法院为保证案件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收回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功能、目的各不相同。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权的行使不能成为行政权依法履职的障碍。
第三,法律并未禁止查封期间收回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仅规定,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在拟订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在收回决定作出后应当抄送抵押权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抵押权人的程序参与权,而非赋予其“一票否决权”。同样,关于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登记的规定,针对的是转移权利的行为,而收回后办理的是注销登记,两者性质不同。
第四,从政策导向看,查封不能成为闲置土地的“避风港”。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明确: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构成闲置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意味着,查封前的闲置事实,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处置,查封本身不能阻断这一追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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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原因还是企业原因?
除了查封问题,龙泉公司还提出两点抗辩:一是2017年政府发布暂停项目通告,影响了开发进度;二是2020年之后的疫情影响,也应扣除。
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17年12月,大庆市政府已与龙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2018年4月复工建设。即便从最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将2018年4月作为动工开发的新起点,到2022年启动闲置调查时,也已超过四年。至于疫情期间,政府提供了必要政策支持,相关项目并未停工,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
换句话说,这片土地的闲置,归根结底是龙泉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所致,怨不得别人。
债权人的风险自担:
这个案子给所有债权人敲响了警钟:当你接受债务人以土地设定抵押或作为偿债资产时,不能只看土地的账面价值,更要看清土地上是否附着“法律负担”。
最高法在裁定中指出:司法查封的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土地长期闲置不开发将面临被无偿收回的法律风险。对于明显已经超过约定动工时间而未动工、可能因闲置而面临无偿收回风险的土地,债权人宜要求债务人同时采取其他增信措施。
这番话的潜台词是:债权人不能躺在查封上睡大觉,更不能指望查封来“锁定”一块本应被收回的土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利,而非通过不作为“捡漏”的机会。
结语:法院查封期间,政府还能收回闲置土地吗?最高法的答案是:能。这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对抗,而是两种权力在法律框架下的有序衔接。查封保护的是既存的合法权利,但它不能为一块本应被收回的土地披上“免死金牌”。闲置土地的处置,关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定职责,不能因司法查封而被架空。
对于企业而言,这个案子是教训:拿了地就得开发,否则再大的资产,也可能一夜归零。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是警示:看清权利负担,别把希望寄托在查封的“护身符”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是背书:依法行政,只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会站在你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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