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两名高中同班同学因课间足球赛合理碰撞意外受伤,伤者家长将同学与学校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法理情兼顾原则,结合“自甘风险”规定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妥善化解赔偿纠纷,又守护了珍贵同窗情谊,为校园体育活动开展厘清法律边界。
据案情介绍,张某与李某是某某高中的同班同学,平日里相处融洽,均热爱足球运动。某日课间,二人与其他同学相约在学校操场开展足球友谊赛,场上氛围热烈有序。比赛过程中,担任本方前锋的李某在正常争抢足球时,与对方守门员张某发生合理碰撞,导致张某不慎受伤。
受伤后,学校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全力保障其治疗需求。张某治疗期间,李某及其他同学主动关心问候,学校也持续跟进康复情况,积极协调各方沟通处理后续事宜。后张某因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张某家长遂以李某、某某高中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据了解,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褚洪帅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班同学,且事故系运动中意外引发,并无主观矛盾,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原则,耐心向各方当事人解读法律规定,引导大家换位思考、友善协商。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化解了纠纷,更保住了同窗情谊,彰显了“友善互助”的校园底色。
法官表示,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有益身心健康,各类运动均有固有风险。本案核心是明确“自甘风险”原则在校园体育活动中的适用,让大家懂规则、敢运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官称,所谓“自甘冒险”,通俗讲是当事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就意味着默认接受该活动可能带来的意外后果,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便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这不是“冷漠免责”,而是尊重体育竞技规律,避免大家运动时束手束脚。“具体到本案,足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参与即自愿承担碰撞风险。李某争抢行为符合规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学校也履行了管理保障义务,依法本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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