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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明一号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宿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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