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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海燕系兄妹关系,二人的父亲为李建国(被继承人),母亲为赵桂兰(被继承人)。赵桂兰于2015年2月去世,李建国于2022年12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涉案二号房屋原为单位房改房,1993年登记至李建国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李建国与赵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桂兰去世后,其名下二号房屋的遗产份额未办理任何继承手续,该房屋应由李建国、李海涛、李海燕各继承三分之一(即李海涛、李海燕各享有房屋六分之一份额,李建国享有三分之二份额)。
2015年7月,李海涛就赵桂兰遗留的另一套房产(一号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李建国、李海燕均表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由李海涛单独继承,该公证可佐证二人明知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2016年12月,李建国在未经李海涛同意、未分割赵桂兰遗产份额的情况下,与李海燕签订《赠与合同》,将二号房屋无偿赠与李海燕,并于当月协助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房屋过户至李海燕名下。
李海涛发现后,认为李建国与李海燕明知二号房屋中有其继承份额,却恶意串通、擅自过户,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由李海燕承担。
被告李海燕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一是父母生前已对两套房产作出分配,李海涛分得一号房屋,其分得二号房屋,过户行为合法;二是本案实质为继承权纠纷,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三是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恶意串通情形,应属有效。李海燕提交李建国笔记记录、邻居视频、支出凭证等证据佐证其主张,但均未被法院采信。李海涛委托律师介入,重点举证“恶意串通”的核心事实,驳斥被告的时效抗辩及分配主张,推动案件胜诉。
裁判结果
确认李建国与李海燕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他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其他继承人)权益,赠与合同无效;同时驳斥了“继承权纠纷超时效”的抗辩,明确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举证、厘清法律关系的优势,为被恶意侵占继承权益的当事人提供典型维权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李建国与李海燕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海涛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应认定为无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法律适用原则。案涉《赠与合同》签订于2016年,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相互通谋、勾结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是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串通行为。本案中,李建国与李海燕均知晓二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桂兰去世后,其遗产份额未分割,李海涛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继承份额。结合此前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公证,二人明确知晓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却仍签订《赠与合同》,擅自将房屋过户,主观上具有损害李海涛继承权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串通行为,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第三,被告抗辩的驳回理由。一是李海燕主张“父母生前分配房产”,但其提交的笔记记录不清晰、无签名,邻居视频、支出凭证等证据无法佐证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二是李海燕主张“本案系继承权纠纷,已超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本案系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并非继承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该抗辩无法律依据;三是李海燕主张“赠与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无效情形”,法院认为,即便意思表示真实,但内容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仍应认定为无效。
第四,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李建国与李海燕的赠与行为损害了李海涛的继承权益,故案涉《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未经继承人同意赠与、恶意串通认定、”这些高频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被恶意侵占继承权益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精准锁定“恶意串通”核心要件,夯实胜诉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的是证明李建国与李海燕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我们重点从三个维度举证:一是二人明知二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桂兰遗产未分割,李海涛享有继承份额(通过此前的继承权公证佐证);二是二人未经李海涛同意,擅自签订赠与合同并过户,客观上实施了串通行为;三是二人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李海涛的继承权益,主观上具有恶意。专业房产律师可精准把握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帮当事人锁定核心证据,构建完整的胜诉逻辑。
驳斥时效抗辩,破解维权障碍。被告以“继承权纠纷超时效”为由抗辩,我们重点厘清“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与“继承权纠纷”的法律边界,明确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成功驳斥被告抗辩,为当事人维权扫清障碍。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常见维权难点,遗产继承律师可帮助当事人精准区分法律关系,规避时效陷阱。
精准梳理证据,驳斥对方虚假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父母生前分配房产”的主张,我们重点质证其提交证据的瑕疵(笔记无签名、内容不清晰、证人证言无关联性),指出其无有效证据佐证分配事实,最终让法院不予采信该主张,进一步巩固胜诉优势。提示当事人,面临此类纠纷时,应及时留存、收集核心证据,委托律师审核证据效力,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明确夫妻共同房产继承的核心规则,规避维权误区。本案中,很多当事人存在“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是个人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随意处置房产”的误区,我们重点明确:夫妻共同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去世后,遗产份额未分割前,该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这一规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专业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厘清权属边界,明确维权方向。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亲人去世后,未及时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导致房产被擅自处置;二是发现房产被恶意赠与、过户后,未及时委托律师维权,错过最佳取证时机;三是混淆“确认合同无效”与“继承权纠纷”的时效规定,被对方时效抗辩困住。建议:1. 亲人去世后,及时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尽快办理继承手续,避免遗产被擅自处置;2. 发现房产被恶意赠与、过户等损害自身继承权益的行为,立即委托律师介入,固定恶意串通的证据;3. 面对对方的时效抗辩、虚假主张,不要盲目妥协,让专业律师帮你精准驳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若您正面临夫妻共同房产继承、房产被擅自赠与/过户、赠与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切勿拖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房产权属、固定核心证据、制定维权策略、驳斥对方抗辩,帮您夺回属于自己的继承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继承、赠与合同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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