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委干部马朝晖在位于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杀害,身中49刀。 经过长达3年的侦查和8年的审理,山西高院2014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慧和李文浩死缓、以包庇罪判处董昀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月15日,最高检以原裁判“确有错误”为由建议最高法重新审判。2024年12月19日,山西高院对“紫藤巷凶杀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包括本人在内的全体律师均为各自当事人作了彻底的无罪辩护。现将本人庭后提交的董昀辩护词作简化处理后,分别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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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李慧、李文浩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昀缺乏实施包庇犯罪的事实基础和逻辑前提。
1.山西省公安厅【2006】02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关于白色旅游拖鞋、咖啡色风衣和黑色裤子的血迹鉴定已经被推翻。
该检验意见书认为:白色旅游拖鞋鞋底附着血迹,符合穿着状态下行走过程中形成。咖啡色上衣的四处血迹符合穿着未系衣扣状态下形成。黑色女裤下边缘血迹不排除在穿着状态下形成。这份检验意见存在诸多错误和不合理,不足采信:
(1)案发现场没有与李慧白色旅游拖鞋(左)相符合的血足迹或其他可以证明存在行走情况的痕迹。
(2)仅根据该拖鞋鞋底的平面部分没有血迹,凹槽花纹内有血迹的特点,不足以得出鞋底血迹系穿着行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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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咖啡色上衣内里背部有大片血迹浸染形成的痕迹,而这件上衣放置的地点没有血迹。认定上衣血迹为穿着状态下产生,无法解释衣内里背部大片血痕的形成原因。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文书签发单及手抄稿的检验意见为:上衣的血迹为擦拭作用形成,裤子上的痕迹或血迹多为擦蹭作用形成,个别部位为溅落形成。公安部的检验意见直接推翻了山西省公安厅的检验意见。
山西省公安厅的检验意见证明凶手穿着案发现场提取的上衣、裤子和拖鞋实施杀人,等同直接证明李慧是杀人凶手。但公安部的检验意见则证明案发现场提取的上衣和裤子上的血迹并非凶手穿着状态下形成,而是作案后擦拭、擦蹭或溅落形成。根据公安部的检验意见,李慧未必是凶手,至少仅凭上衣、裤子和鞋子上面的血迹不能证明李慧是凶手。很显然,公安部的检验意见比山西省公安厅的检验意见更中立、更权威、更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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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审裁定主要是根据李慧和李文浩的有罪供述作出,如今李慧的有罪供述已被全部排除,李文浩的有罪供述绝大部分也被排除。仅剩李文浩在看守所的几份有罪供述,这些供述都比较简单笼统、缺乏细节,即便不予排除也都是孤证。
3.李慧、李文浩当庭对很多所谓的疑点进行了合理解释。略举几例:
(1)关于李慧案发后第一时间打电话让张某作伪证。李慧当庭解释称,这么做只是不想让外界知道她当晚和李文浩在一起,不想公开曝光两人的情人关系。因为当时双方都没有离婚,且李慧父亲是全国劳模,不想影响父亲的声誉。李慧当庭痛哭,对因为这样一个谎言导致后来的一场冤狱感到后悔不已。
(2)关于李慧出现在案发现场时身上的衣服和鞋子是新的。李慧当庭解释称,当天下午虽然有下雨,但其家门口、单位门口和李文涛家门口都是硬化路面,没有泥泞。且李慧出门主要是开车而非步行。李慧家境优渥,十分爱美,穿衣服主要讲究舒适和得体,并未特别在意当天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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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李慧家中二楼烧纸留下的灰烬。李慧当庭解释称,他们家有祭拜的习俗,每年农历九月初一都会烧纸祭拜。这些灰烬跟案件无关。
(4)关于案发当晚王某打电话时李慧称自己在大街上。李慧当庭解释称,这是因为不想让其他人知道她和李文浩在一起,不想让其他人知道她在李文浩哥哥家里。
(5)关于李文浩小灵通独缺了2003年10月份的通话记录。李文浩当庭解释称,那是因为2003年10月他被办案单位监视居住,客观上没办法使用。
(6)关于常某称李慧得知毛发丢失后很高兴。李慧当庭予以否认,并解释她当时跟常某表达的是,如果是死者胸部的毛发并不能证明什么,如果手上有毛发一定要送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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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李文浩在案发当晚吓得发抖并钻进父母被窝。李文浩当庭解释称,他当晚回到父母家时跟父亲正常聊天、喝茶,并未有任何异样或恐惧。是在接到李慧电话,担心马朝晖系自杀后才开始发抖。因为李文浩觉得马朝晖如果自杀,可能跟自己与李慧的不正当关系有关,担心自己的私情暴露。当后来知道马朝晖是他杀后,李文浩反而不觉得害怕了,因为感到跟自己没关系了。李文浩当庭解释,正因为如此,案发后他还跟李慧同居了一段时间。
(8)关于李慧跟马朝晖的离婚事宜及夫妻感情。李慧当庭解释称,她跟马朝晖已经谈好了全部离婚条件并签好了离婚协议。她跟马朝晖虽然已经决定离婚,但并未反目成仇。即便马朝晖给李文浩妻子发过暧昧短信,李慧也并未因此生气,内心感觉这事已经跟她无关了。李慧当庭解释称,其生气的点在于马朝晖不应该再在离婚的事情上拖延。且案发当晚马朝晖还给李慧打了两个电话,李慧不至于产生杀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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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指控李慧、李文浩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昀缺乏包庇犯罪的事实基础和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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