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发关注的民事案件。一名女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导致其幼子身亡。事后,该女子及其家属将当晚共同聚餐的四人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
据法院公布信息,原告骆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2024年12月15日下午,众人相约在陈某家聚餐,席间骆某与多人饮酒。当晚23时许,一行人又转至KTV继续饮酒,直至次日凌晨。16日凌晨2时许,陈某、宋某先行离开;约3时许,骆某、武某、沈某离开KTV,沈某打车先走。
此时,骆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仍坚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两个儿子回家。她让次子杨某乙坐在脚踏板的塑料凳上,长子杨某丙坐在后座。3时23分许,车辆行至宜良县钰桥路时,撞击路边凉亭水泥支柱后侧翻。事故导致杨某乙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骆某受轻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骆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5年,骆某及其家属向同饮者宋某、武某、沈某、陈某提起诉讼。原告方认为,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劝阻、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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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及后果应有预见能力,醉酒后违法载人酿成事故,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被告陈某、宋某虽先行离开,但未充分履行劝阻义务;被告沈某先行打车离开,未能尽到照顾、护送义务;被告武某虽口头劝阻,但在骆某处于醉酒状态且携带两名幼童的情况下,其照顾、护送义务履行明显不当。四人未能尽到全面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轻微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判决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5万元,其中宋某、陈某各赔偿1万元,武某、沈某各赔偿1.5万元。法院同时确认,骆某的医疗费及杨某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总额达98万余元,但主要责任由骆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行为中,同饮者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和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方醉酒或携有未成年人同行时,应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避免悲剧发生。
引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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