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个以为“调查完了就没事”的董事长
2025年,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刘某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他的第一反应是:积极配合,争取尽快了结。
他主动前往监管机构说明情况,将公司全部财务资料提交给调查组。在询问中,面对调查人员合理怀疑或者追问,甚至是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他都认可并签字。他坚信,只要态度诚恳、配合一切,等行政处罚下来,这件事就算翻篇了。
三个月后,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会见时,他反复问我们:“王律师,我一直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隐瞒,为什么还会被刑事立案?我以为行政处罚结束就没事了!”
答案令人唏嘘:他误以为行政调查是终点,殊不知那只是起点。 在“配合”的过程中,他在毫无专业指导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恰恰成为后续刑事程序中指控他“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
2025年,这种因误解行刑衔接规则而“自证其罪”的案例,在全国多地反复上演。据记者统计,当年共有8家上市公司发布收到《刑事判决书》公告,披露公司或相关高管人员获刑情况。而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是从行政调查起步。
对于实控人而言,理解“行刑衔接”的规则,已经成为比经营企业更紧迫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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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刑衔接的“三重认知误区”:您可能正在步入陷阱
(一)误区一:“行政处罚下来,事情就结束了”
这是最常见、最危险的认知误区。许多实控人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视为事件的终结,认为只要交了罚款、做了整改,就可以回归正常经营。
事实是:行政处罚往往是刑事追责的“前哨”。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文,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无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这意味着,刑事程序可能与行政调查同步启动,甚至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就已展开。
2025年康得新案、紫晶存储案、金通灵案,无一例外都是在行政调查基础上启动刑事程序,最终实控人锒铛入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不是事情的句号,而是刑事追责的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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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区二:“积极配合不等于配合一切,实事求是是原则
许多实控人认为,“配合”是万能通行证。他们担心“不配合”会被认定为态度恶劣,从而加重处罚。于是在接受询问时,有问必答、知无不言,甚至是有争议事实也选择认可,试图证明自己的“诚意”。
事实是:盲目的“配合”可能演变为“自证其罪”。
行政调查的核心是查明事实。调查人员的职责是收集证据,而非为您的利益着想。您在询问中作出的每一句陈述,都可能被记录在案,成为后续刑事程序中指控您“主观明知”的证据。您为证明“清白”而提交的材料,可能恰恰暴露了您事先不知情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们强调的从来不是“不配合”,而是“在专业指导下的配合”。 哪些问题可以回答、如何回答,哪些材料应当提交、哪些材料需要附条件提交,都需要专业判断。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裸奔式配合”,不是诚意,而是冒险。
(三)误区三:“听证只是走过场,放弃也没关系”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许多实控人认为“听证只是走形式”,放弃申辩、听证权利,直接认罚了事。他们希望尽快了结,避免事态扩大。
事实是:听证程序是行政阶段最后一次“阻断”刑事移送的机会。
通过听证,您可以就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合法性、量罚的合理性进行专业抗辩。如果能够成功论证“不构成违法”或“情节显著轻微”,就有可能阻断案件向刑事程序的移送。放弃听证,等于放弃了这道最后的防线。
二、实控人最容易犯的五大错误应对方式
错误一:将监管问询视为“例行公事”
收到问询函后,随意安排下属草拟回复,甚至由证券事务代表直接填写。殊不知,问询函回复是行政调查的重要证据来源,其内容将直接影响监管机构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一份措辞不当、事实不清的回复,可能直接导致“涉嫌犯罪线索”的认定。
错误二:在询问中“过度解释”
接受询问时,急于证明自己“清白”,主动解释调查人员尚未问及的细节,甚至对模糊不清的事实作出确定性的陈述。这些往往成为日后指控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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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三:轻视“内部自查”的合规价值
在调查初期,未及时启动内部自查,导致有利证据灭失、关键人员离职、资金往来无法还原。当您想证明自己“不知情”“已尽责”时,却发现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可以支撑。
错误四:与中介机构“共进退”而不做切割
在调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问题,仍坚持“同舟共济”,为其出具不实说明,甚至帮助其掩盖问题。当中介机构被认定构成犯罪时,您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错误五:以为“退市就能了结”
康得新退市四年后仍被追刑责的案例已经证明:退市只是资本市场的出口,不是法律责任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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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恒电气案的另类警示:当“拒不配合”同样危险
2025年12月31日,中恒电气披露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朱国锭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2021年,他曾因“拒不配合证监会调查”被处罚。当时,调查人员多次联系朱国锭要求配合调查,他多次拒绝接听电话,或接听后拒绝见面。调查人员上门时,他当面交谈二十余分钟后仍不接受调查。
最终,证监会以“拒绝、阻碍调查”为由,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正确的姿态不是“配合或不配合”的二选一,而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依法、理性、有策略地应对。
四、律师视角:构建“行刑衔接”全流程应对体系
(一)第一道防线:行政调查阶段的“专业介入”
何时介入:收到监管问询函、被通知现场检查、接到调查人员约谈电话时。
做什么:
证据筛选:评估拟提交证据的潜在风险,区分“必须提交的客观证据”与“可能引发误解的内部材料”;
陈述辅导:指导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准确表达,避免因紧张或急于解释而作出不利陈述;
程序应对:代理听证程序,就案件定性、证据效力进行专业抗辩,力争“不移送”或“降格处理”;
内部自查:协助企业开展内部调查,固定有利证据(如决策留痕、反对意见、合规记录),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刑事程序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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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道防线:移送节点的“阻击策略”
阻击点:在行政机关作出移送决定前,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
不构成犯罪(如数额未达标准、无主观故意、情节显著轻微);
证据不足(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收集程序违法);
属于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如属于会计差错而非财务造假)。
实战案例:某上市公司涉嫌虚增利润,证监会拟移送公安。我们团队在移送前提交法律意见,通过重新计算虚增比例、引入行业专家论证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成功说服监管部门将案件退回行政处理,最终仅处以行政处罚。
(三)第三道防线:刑事立案后的“证据审查与辩护”
核心任务:
证据审查:审查行政阶段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排除非法证据;
情节抗辩:论证当事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从宽情节;
量刑协商: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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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什么“行刑衔接”需要专业刑事律师?
行刑衔接不是两个程序的简单叠加,而是对律师复合能力的综合考验。 它要求律师:
懂行政监管:熟悉证监会调查程序、证据规则、处罚标准;
懂刑事侦查:掌握公安机关办案逻辑、证据要求、强制措施适用;
懂证据转化:预判哪些行政证据会在刑事程序中成为关键材料,哪些行政陈述可能被曲解;
懂行业背景:理解财务数据、交易模式、行业惯例,能够从商业实质角度论证“罪与非罪”。
这正是我们团队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王科栋律师团队长期深耕证券金融领域“行刑衔接”复杂案件,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的行政应对与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实行 “行刑衔接全流程法律服务”模式,覆盖从行政调查、听证程序、移送应对,到刑事侦查、审查起诉、法庭辩护的每一个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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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真正的风险控制,是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认知”
那位在看守所里反复追问“为什么配合调查反而被抓”的刘某,最终明白了答案:他以为行政调查就是终点,所以毫无防备地“配合”;他以为态度好就能了结,所以毫无保留地“交代”。他不是因为“配合”而获罪,而是因为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误配合”,亲手为自己的刑事追责铺了路。
行刑衔接机制的强化,是国家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必然选择。对于实控人而言,理解这一机制、认知其规则,比盲目“配合”或“抗拒”都重要得多。
当您收到第一份监管问询函时,您需要的不是“配合或不配合”的简单选择,而是对规则的理解和对风险的专业评估。 只有真正理解行刑衔接逻辑、具备全流程应对能力的专业团队,才能帮您在行政阶段守住底线,在刑事阶段争取主动,最终实现风险的可控与化解。
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行刑衔接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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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公益普法获今日头条“十佳金牌普法官”、网易“年度新锐创作者”等称号。团队核心成员均具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长期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刑法学者保持深度合作。
如您对本文涉及的行刑衔接问题有进一步探讨需求,或希望获取团队编写的《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应对指引》,欢迎通过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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