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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判例)
在广东地区,我们都知道一个“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典型案例,也即2018年11月27日裁判的广东省高院(2018)粤民再100号再审民事裁定书。该案例认为,“陈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所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很多人将其解读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双方就不再是劳动关系了,一律按劳务关系”。
但是,这个判例可能有点老了,近期的一些判例出现了不同观点。
比如,2023年的一个深圳地区判例就认为:“本案原告于2021年7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而是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的劳动关系,或者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在2021年7月未告知劳动者而选择继续用工,劳动者也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延续至2022年3月30日”。
什么意思呢?
该案例认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只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个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双方都没有行使这个权利,而是继续用工,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继续延续”。
这可能是一个相对“小众”的案例,但它确实出现了。无论是从用人单位角度,还是从劳动者角度,都有必要简要了解。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4日,Z某入职深圳某某某某民宿管理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帮厨工作。工作期间,Z某月工资为4000元。
2021年6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笔者注:该合同的具体起止期限本案判例未有披露,推测双方是“一年一签”,比如,上一份是“2020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这一份是“2021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
2021年7月,Z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但是,某公司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对Z某进行劳动用工。
同样,Z某也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旧继续在某公司上班。
2022年3月30日,某公司才与Z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某公司要向Z某支付离职补偿金8000元,8000元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赔偿金、代通知金、各项补贴福利所有经济补偿金和平时及周末、节假日加班费用等。
之后,某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该8000元。
Z某不服,对某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先是受理了案件,但开庭审理后,又认为“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撤销了这个“已受理的案件”(笔者注:是的你没看错,仲裁委受理开完庭后,仍可撤销案件)。
Z某不服,继续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辩称,Z某早在2021年7月就达到退休年龄了,之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一审法院没采纳公司的这个说法,而是判决某公司要支付补偿金。
其中,一审法院认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只是赋予了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均没有行使这个权利,而且还签了协议约定要给补偿金,相当于双方都放弃了这个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另外,根据诚信原则,既然双方签了协议约定要给补偿金,本案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所以,公司还是要支付这笔钱的。
所以,本案法院并没有简单按“过了退休年龄就是劳务关系”处理。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Z某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某某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略。(注:具体诉求不明,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推测其仲裁阶段至少诉求了“离职补偿金8000元”,不确定其仲裁阶段有无诉求“律师费5000元”。深圳是国内唯一一个支持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诉求律师费的城市,而且当地的人大解释明确,就算仲裁阶段没有诉求律师费,一审二审也可以增加诉求律师费,不算超出仲裁诉求。)
仲裁结果: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件,也开庭审理了,但之后以“双方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理由,撤销了业已受理的案件。
(二)一审
原告:Z某
被告:深圳某某某某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的一审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协离职补偿金8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笔者注:该案诉求金额较少,法院是按小额程序一审终审处理,本案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没有二审。)
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离职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告已于2021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故双方之间于2021年6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第八款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已于2021年7月30日终止。故原告与答辩人自2021年7月31日起双方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间仅为劳务关系,故答辩人无须向被告(笔者注:此处可能有笔误,应为“原告”)支付离职补偿金。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某某某某民宿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Z某支付8000元;
二、被告深圳某某某某民宿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Z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某某某某民宿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深圳某某某某民宿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Z某案件受理费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于2021年7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而是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的劳动关系,或者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在2021年7月未告知劳动者而选择继续用工,劳动者也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延续至2022年3月30日。同时,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被告需三个月向原告发放8000元,8000元涵盖的资金项目较多,从被告答辩来看,被告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章的真实性,本院未发现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系个别员工私自盖章协商的结果,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其管理问题可另案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应履行协议内容支付原告8000元。
(笔者注:该判决理由其实有两个,一个是“到了退休年龄,双方都没提出终止合同的,仍可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另一个是“双方签了解除协议约定要给离职补偿金,之后单位反悔不给,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故仍要依约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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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要分析
1.本文案例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只是赋予了双方一个终止合同的权利
本文案例认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只是赋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权利,但这个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如不行使,可以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延续。
因此,从用人单位角度,并不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必然不是劳动关系了。
反之,从劳动者角度,如果过了退休年龄,公司反悔支付原本约好的基于劳动关系的款项,甚至仲裁委都不予支持的,也不要气馁,可以参考本案继续起诉至一审法院。
2.离职协议的表述,也可能反推出,双方认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是劳动关系
本文案例认为,双方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仍签署协议,确认公司要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同时明确该笔离职补偿金包括了“离职赔偿金、代通知金、各项补贴福利所有经济补偿金和平时及周末、节假日加班费用”。
这些补偿项目,显然都是劳动关系中才有的项目,可以反映出,双方认可到了退休年龄后仍是劳动关系,直至离职之时。
3.根据诚信原则,签署的协议不得随意推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了的协议想要撤销的,要求撤销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之类。
本案公司不想履行协议,又不能提供这些证据,故其不支付协议款项的意见没有得到法院采纳。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7民初25539号(裁判日期:2023年11月24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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