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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康复科实习生“上手推拿”引发的医疗纠纷,最终演变为患者与卫健委对簿公堂。
患者因乳房淤青剧痛,坚称医院安排无证实习生“独立操作”属违法行为;卫健委调查后认定:实习生操作合规,医院无责。
患者不服,一纸行政复议申请,直接把卫健委告了。
近日,泸州市司法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卫健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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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一次推拿引发的行政复议
2025年2月,患者王某因颈肩部疼痛入住某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针灸推拿康复科。入院当日,实习生石某为其进行了肩颈及胸部按摩,操作后王某乳房大面积淤青剧痛。
王某指控:实习生无证独立操作属违法;病历无按摩记录、主诉未提“失眠”,涉嫌伪造篡改。
2025年8月,泸州市卫健委调查后回复:实习生操作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属教学实践,非独立执业;病历符合规范,无伪造篡改证据。
卫健委认定:没错,不予处罚。
王某不接受,向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起诉卫健委,要求其撤销回复、重新调查处罚医院。
2025年10月,复议决定:维持卫健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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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一:实习生到底能不能动手?
根据《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医学生参与诊疗,须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进行。
关键不在“有没有证”,而在“有没有医师指导”。
本案中,医院出具完整证据链:上级医师开具的《临时医嘱单》记录“关节错缝术1次”,《针灸推拿康复科中医传统治疗单》有医师登记,实习生《情况说明》经医师签字确认。
证据显示:实习生的操作在医师指令和视线下进行。
卫健委及复议机关据此认定,无证据证明“独立执业”。此结论与此前深圳“关节错缝术”风波认定一致——有医嘱前提下,治疗师或实习生操作纳入合法诊疗链条。
核心争议二:病历没写按摩算伪造吗?
针对病历无独立“推拿按摩”记录,院方解释:操作前推拿属“关节错缝术”准备环节,非独立项目,无需单独开嘱。
针对主诉未提“失眠”,复议决定指出:主诉是“促使就诊的主要症状”,患者因颈肩痛入院,失眠写入现病史而非主诉,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复议机关认定: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病历理解分歧,与法律意义的“伪造篡改”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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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的警示:带教可以,但必须“留痕”
对于康复科医务人员而言,这起案件释放了几个明确的信号。
第一,医嘱是“护身符”。实习生操作须有明确医嘱依据,医嘱单、治疗单是证明“医师指导”存在的关键证据。
第二,带教须“留痕”。医师指导须真实在场,签字确认的文书与医嘱记录形成证据闭环,方能经得起复议审视。
第三,病历逻辑要闭环。任何治疗操作,哪怕“准备环节”,都应在病历中可合理解释,否则易成质疑切口。
患者起诉卫健委,法律站回了卫健委这边。对于康复科而言,这起案件的启示在于:法律为教学实践留出空间,但需要用严谨医嘱、真实指导和完整病历去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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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丨云自闲
本文系“康知了”综合整理创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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