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案外人以案涉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主张,系对刑事判决关于案涉房产的认定不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对刑事判决中涉案财物性质的认定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排除执行的救济途径
——樊某远;张某中;樊某堂;李某荣;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李某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
(2025)最高法执监314号
裁判要旨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执行依据(刑事判决)已明确将特定财产变价款列入退赔及财产刑执行范围,且刑事审判部门已确认该财产系经权属辨明后列入清单的,执行法院据此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实质是对刑事判决中涉案财物性质的认定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非在执行异议、复议或监督程序中处理。
关键词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异议;审判监督程序;赃款赃物认定
基本案情
申诉人(案外人)张某中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执复12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本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荣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号×层×房产及相应车位(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变价款,并入对李某荣的退赔及财产刑项下执行。
张某中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与李某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首付款由其出资,其亦为银行抵押合同的共同债务人和抵押物共有人,月供由本人及女儿偿还,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李某荣用诈骗资金购买。其申诉请求:1. 确认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解除查封并停止执行;3. 若拍卖,应确认其享有50%份额及优先购买权。
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曾就刑事判决财产清单是否考虑案外人权益征求刑事审判部门意见,获答复“清单中所列财产系辨明权属后列入”。
裁判理由
争议焦点
案外人张某中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提出的排除执行主张,应在何种程序中进行审查与救济?
认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行为于法有据。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刑事判决,该判决已明确将案涉房产的变价款纳入执行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执行机构应依据刑事裁判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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