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能源投资领域,绝大部分投资者如五大六小在设定新能源项目收益率标准时,大部分会根据区域不同设定差异化的标准。对西北等“消纳差”地区设置更高的收益率门槛,而对华东等“消纳好”地区设置较低门槛。这一机制的设计初衷是“高风险高收益”,但笔者认为其背后却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
核心观点:与地理区域相关的消纳条件、电价水平、资源禀赋等因素,本质上是可预测的项目边界条件,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风险。将可预测的因素当作风险来定价,不仅违背了风险定价的基本原理,更导致西部大量优质风光资源被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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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真正的风险?在金融学中,“风险”有一个严格的定义:风险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离,且这种偏离具有不可预测性。判断一个因素是否属于风险,关键看它是否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不可预测性:无法在投资决策前准确预知其未来取值
2.突发性:可能在项目生命周期内突然发生
3.影响重大:可能对项目收益产生显著负面影响
举个例子:新能源项目全电量入市交易是典型的风险,电力市场化导致新能源电价不确定,虽有一定的方法去预测电价趋势,但仍属于不可预测的指标,因此投资者理应获得相应的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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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差”是风险吗?
让我们用上述三个标准来检验“消纳条件”是否属于风险:
第一,消纳条件是否可预测?答案是肯定的。一个地区的弃风弃光率可以通过历史统计数据获得,且具有较强的持续性。以新疆为例,其弃光率在过去五年间维持在10%—15%区间,波动幅度有限。更重要的是,弃电率的变化趋势可以通过电网规划、外送通道建设、周边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前瞻性判断。
第二,消纳条件是否突发?答案是否定的。弃电率的变化是一个渐进过程,不会在一夜之间从10%跳到50%。即使出现突发性的电网故障,其影响也是短期的、可恢复的。
第三,消纳条件是否影响重大?虽然弃电确实影响收益,但这种影响是“可计算”的,而非“不确定”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全可以根据历史弃电率预测未来的发电量损失,并将其纳入财务模型。
结论:消纳条件属于“可预测的项目边界条件”,而非“不可预测的风险”。将其作为风险来要求更高的收益率门槛,是对风险概念的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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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低是风险吗?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电价水平。让我们看看数据:甘肃风电电价从2023年的0.29元/千瓦时降至2025年的0.23元/千瓦时,降幅21%;宁夏光伏电价从0.27元/千瓦时降至0.20元/千瓦时,降幅26%。
这些数字看似“风险很大”,但关键在于:这种下降是“可预期的”。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西北地区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供过于求导致电价下行,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趋势。
更重要的是,电价水平在项目评估阶段就是“已知条件”。无论是标杆电价还是现货市场价格,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当前电价水平和预期变化趋势,计算出项目的预期收益。
真正的电价风险是什么?是现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以山西现货市场为例,日前电价在0.05元/千瓦时至0.50元/千瓦时之间大幅波动,这种波动才是难以预测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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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差是风险吗?
资源禀赋(年利用小时数)可能是三者中最“确定”的因素。一个地区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由自然地理条件决定,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风电项目要求至少一年的测风数据,光伏项目要求至少半年的测光数据。基于这些数据,可以对项目投产后的年利用小时数做出相对准确的预测,预测误差通常在5%以内。
相比之下,真正的资源风险是“极端天气”。例如,某一年突然出现持续的阴雨天气,导致光伏发电量远低于预期。这种“年际波动”才是难以预测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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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需要风险溢价的是什么?
如果消纳、电价、资源都不是真正的风险,那么新能源投资的风险溢价应该来自哪里?
(一)政策风险。电价政策变化、补贴退坡、补贴拖欠等。这些政策变化的时间节点和幅度难以预测,投资者理应获得风险补偿。
(二)市场风险。现货市场价格波动、辅助服务成本等。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新能源项目将面临更大的市场价格不确定性。
(三)技术风险。设备故障、技术迭代、极端天气损坏等。虽然概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四)建设风险。工期延误、成本超支、审批手续延误等。这些风险与项目所在区域无必然关联。
(五)运营风险。运维成本上升、设备可用率下降等。这些风险同样与地理区域无必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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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制的误区在哪里?
现行区域差异化收益率机制的根本误区在于:
将“可预测的边界条件”误作“不可预测的风险”来定价。西北地区的弃电率高、电价低、资源禀赋相对东部并无劣势(实际上更优),这些因素在项目评估阶段就已经“明码标价”了。财务模型已经根据这些因素计算出项目的预期IRR,无需再通过提高收益率门槛进行“二次惩罚”。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新疆光伏项目,考虑12.9%的弃光率和0.25元/千瓦时的电价后,测算IRR为5.5%。现行机制会说:“这个项目IRR不达标(低于8%),不能投。”但实际上,5.5%的IRR已经充分反映了新疆的边界条件。如果同样的项目放在江苏,考虑0%弃光率和0.42元/千瓦时电价后,IRR可能达到7.5%,“达标”了。但从风险角度看,两个项目面临的真正风险(政策、市场、技术等)并无本质差异。
这种定价扭曲导致的结果是:大量位于西北地区的优质风光资源项目无法通过投资决策。以新疆为例,其光伏年利用小时数约1600小时,比江苏高出约30%,但由于收益率门槛,许多IRR在5%—7%之间的项目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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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收益率标准设定思路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尝试提出“边界条件差异化 + 风险溢价统一化”的新能源投资收益率标准设定的框架思路:
第一,边界条件差异化。消纳条件、电价水平、资源禀赋等可预测因素,应作为财务测算的输入参数,而非风险溢价来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边界条件进行精细化测算,而非采用统一假设。
第二,风险溢价统一化。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等真正的风险来源,应设置统一的风险溢价要求,而不应与地理区域挂钩。无论项目位于东部还是西部,其面临的真正风险并无本质差异。
具体操作上,可以设定一个“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门槛”。例如,无风险收益率为5%,统一风险溢价为1.5个百分点,则所有项目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率门槛为6.5%。在项目评估时,先根据边界条件测算预期IRR,再与统一门槛比较,而非根据区域设置差异化门槛。
综上所述,本文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可预测的不是风险。”
消纳条件、电价水平、资源禀赋等与地理区域相关的因素,本质上是可预测的项目边界条件。现行机制将这些因素当作风险来定价,要求更高的收益率门槛,不仅违背了风险定价的基本原理,更导致西部大量优质风光资源被弃置,造成显著的效率损失。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重新审视风险定价机制,建立“边界条件差异化+风险溢价统一化”的新型框架,是提升投资决策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一步。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在国资考核中引入风险调整收益指标,引导企业关注真正的风险管理而非简单的区域回避,是推动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作者: 中信泰富能源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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