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6”开展以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行动,紧紧围绕六大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春节期间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6”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28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某食品生产厂家生产销售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产品。2025年11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委托某代加工商生产产品,由于产品包装印刷问题导致误用商品条码,共生产9928袋,全部发货至上海用于网售,截止案发,已在平台下架处理,库存剩余约7000袋。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28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移送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总镉、总铊项目不符合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16吨,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对上述批次复合肥料进行了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未经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以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虚假、投资回报的承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的内容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22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将未经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以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虚假、投资回报的承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的内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将广告内容提供给某广告公司并委托其制作成灯箱、拱门等广告在经营地址周围进行宣传,广告内容声称银发科研基地,華西产业金铺,全球举世无双,全球商铺只买華溪里,四川大学华西医疗专家教授诊疗单位,四川省省级机关干部指定康复机构,广告中含有国家领导人形象。
【处理结果】
当事人将未经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以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虚假、投资回报的承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7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小区电梯开展安全监督抽查,发现部分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维保记录不真实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涉案电梯维保记录中将4项实际未完成或不具备维保条件的检测项目标注为“已维保”。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销售假药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22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线索对辖区内某药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该店未查见线索涉及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记录显示该批次药品在该店销售了16盒,系统记录及实际库存为0。经查,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网络平台购进20盒涉案“瑞舒伐他汀钙片”,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增值税发票,截止案发,上述药品全部售出。2025年11月,重庆市药监局认定该批次“瑞舒伐他汀钙片”为假药。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5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曹某的健康证已过期(有效期为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20日),未及时更换办理有效健康证,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警告并责令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0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时,曹某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七: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等违法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3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在养老会销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内某食品经营部通过现场宣讲、播放视频,宣称普通预包装食品“牛磺酸小分子活性肽”“藏传圣方酒”具有治疗肿瘤、降血脂血糖等功效,虚构“藏传圣方酒”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存在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张贴《免责声明》免除自身责任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进货票据和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免责声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通过现场宣讲、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其销售产品具有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相关市场主体要以案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以务实举措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版权声明:我们的目的旨在行业分享交流,传递行业正能量,讲好与特种设备有关故事,引导行业与公众守法合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