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雨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在国内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因未披露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致事后维权中被判定为权利滥用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二审民事判决。最终撤销了一审郑州中院判决中支持专利权人获得的100万元赔偿的判决,并由专利权人承担一审和二审多达5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这也是最高法院在去年12月的四天之内,在“知产前沿”报道的对国家标准的“专利伏击”行为做出裁判之后;又对地方标准的“专利伏击”行为,做出的再次认定。因此本案的焦点也进一步引申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浙江的地方标准,在河南维权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是标准必要专利,还是应当是普通专利。
最高法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重点强调了“诚信原则”、“权力不得滥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法官认为本案当事人之一违反诚信原则,在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过程中刻意隐瞒涉案专利相关信息,未能及时、主动、诚信地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等相关情况,也未在标准制定期间或者此后与标准制定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相应的许可、处置办法。
但在此后却利用相关专利进行维权诉讼,其行为难谓正当行使权利,明显有悖诚信原则。且维权时并未第一时间通知被告侵权方,而是迟至涉案工程即将完工之际才发出律师函,进而提出高额赔偿(本案请求人判令某建筑公司赔偿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3200万元,某水泥公司在251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某水泥公司赔偿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某建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最高法院将本案定性为:
某建材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滥用专利权。其行为不仅有悖于标准制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还将不当损害标准实施者的合法权益,其有关专利维权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及专利权人对于涉案地方标准必要专利应该如何认定提出了辩解,包括:
(1)认为一审判陪额以“涉案专利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必要专利,未按照国家规定披露专利信息”为考量因素,缺乏法律依据。认为管理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法律位阶更低的、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且当时标准起草及管理机构并未要求提供标准所涉专利信息,专利权人对此并无过错。涉案专利的委托代理人俞某甲系普通人,没有能力获知连专业律师都未必知晓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规定,且因涉案图集立项较早,当时没有要求专利权人披露标准所涉专利信息。
(2)该标准属于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发生在河南省内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受该标准的约束,涉案专利不构成本案中的标准必要专利。涉案图集是浙江省标准图集,不是河南省标准图集,仅在浙江省内有效,对河南省境内的制造、销售、使用行为没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涉案专利应属普通专利,而非标准必要专利,不受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规定的制约。
不过对于上述辩称,最高法院在二审公开的判决书文本中,并未提及。主要还是将焦点放到标准专利未及时披露而引发的专利维权诚信问题上。
本案涉及的是一件名为“防护墙及用于该防护墙的H型预应力混凝土桩”的专利ZL201610135953.8,这是一项“一案双申”的发明,申请于2016年,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放弃。申请人是独立发明人,后以专利许可的方式授权给本案原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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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2025年8月6日做出过一份无效决定,结果是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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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案的诉讼关系,由于涉及到合同施工及总包、转包等较为复杂,具体的关系图和流程图参见以下简图示意。
有关本案的判决书原文,点击《判决书 | 最高法院对地方标准SEP“专利伏击”的行为认定》链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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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关系图
案情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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