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晚,不少浙江网友表示自己手机上弹出一则地震预警消息:21:31(融合网)浙江泰顺(E120.0,N27.4)附近发生4.2级左右地震。
这则消息来源于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以下简称“减灾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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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浙江省地震局核实,该推送完全错误(时间、地点、震级三要素全错)。当日浙江全省并未发生4.2级地震,是3月01日21时31分在福建宁德市柘荣县发生2.1级地震。
浙江省地震局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和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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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表示:
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未经授权同意,非法发布预警信息,称浙江泰顺发生4.2级地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时间段我省域内无地震事件发生,请社会各界关注我局官方发布渠道,不必恐慌。
也就是说,减灾所发布的信息不仅错误,还没有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同意,属于非法。
首先要明确,该所是“民办非营利科研单位”,也就是说,这不是官方机构。但与官方合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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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减灾所预警出错,不是第一次了。
2021年10月5日四川泸州“8.1级地震”,就是预警误报造成的,事后四川省地震局说明是“地震预警信息为自动处理系统技术故障误报”并致歉。
还有2023年4月19日福建古田4.2级地震预警误报事件,这次是减灾所自己说明并道歉,解释为“监测仪被雷击震动触发,从而导致预警系统的误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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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明中还有一句话有意思——减灾所的地震预警技术已12年无误报。
那么上面泸州那个算什么呢?我不知道是不是重新定义了“减灾所的地震预警技术”或者“误报”。
上面两个误报事件,并没有公开报道的行政处罚,仅有官方致歉+技术整改。
而在2025年,减灾所搞了个“融合网”。
在中国科技网等权威科技媒体的公开报道中表示:“融合网” 即 “传统专业地震预警台站 + 智能手机 MEMS 加速度传感器” 融合的地震监测预警网络,实现了全球首次手机与传统地震预警网的融合。
通俗来说就是,除了专业地震台站数据以外,还把你的手机里也当成地震动数据的获取渠道。
虽然这大大提升了预警及时性和覆盖面,但是很显然:
- 手机传感器从设计之初就不是为了记录地震动而生的,其灵敏度、适应范围和机械电子结构都与专业地震监测设备差别巨大;
- 手机的应用场景复杂,干扰和影响类型非常多且显著,难以用有限的方式或算法处理干扰;
- 手机不埋在地下,甚至几乎不会贴在地表,即使真的有地震,信号传递到手机上已经丢失或扭曲很多信息。
这种信息也拿来为预警所用?
非要用,充其量也只能做个参考,而且需要严格限制。合理的发布,必须严格依托官方建设的专业地震监测、预警台站和站点数据为核心判据。
事实上浙江地震监测能力很强,全省陆域完全可以实现1.5级及以下的监测能力,海域都能到2.0级。如果用了官方专业台站监测数据,那这种事几乎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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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外行都一说就懂的事,减灾所不可能不懂。他们也想基于专业台站来做预警,但是减灾所没有获得浙江省地震局的授权,浙江的监测台网数据,减灾所没有。
为了做到尽量覆盖全国,才想出了这么个“融合”的办法。
这么做确实可以快速占领市场、获得用户粘性,但地震预警直接关乎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发布权限、系统建设均有严格的法定要求。
还好这方面关注的人不多,要不然被一些间谍或者坏人利用,搞很多手机在某些时间地点模拟振动,刻意诱发预警误报制造恐慌怎么办?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那么为什么减灾所能这么做呢?
1. 跨省监管协同机制缺失,形成 “注册地管不到、事发地管不了” 的监管真空
地震预警实行严格的属地管理原则,减灾所注册地、属地主管部门在四川省,但其预警系统通过互联网、手机操作系统实现了全国无差别发布,形成了明显的监管缺失:
四川省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在浙江省等外省的发布行为实施全流程、穿透式监管,也无法对跨省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执法处置;
而浙江省等事发地监管部门,对注册地在外省的市场主体,缺乏事前准入管控、源头技术封堵的直接执法抓手,仅能在违规行为发生后进行事后澄清与通报,无法实现事前预防;
目前跨省地震预警的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完全落地,仅停留在数据共享层面,未形成对跨省违规发布行为的闭环管控,这是此类事件发生的核心监管漏洞。
2. 终端传播渠道的事前审核机制缺漏,违规信息获得了无差别播发通道
减灾所的非法预警信息,核心传播渠道是手机厂商操作系统内置功能、自有 APP、社交媒体平台,而这些渠道的运营方,均未履行法定的信息发布审核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无偿、准确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来源不明的预警信息。但主流手机厂商为了完善产品功能,仅关注预警功能的 “可用性”,未对发布主体的属地授权资质、信息合法性进行前置核验,就为其提供了面向亿级用户的系统级推送通道;
社交媒体平台、应用商店对相关预警 APP 的上架、信息发布,也未设置法定资质核验环节,形成了 “机构生成非法信息 - 终端直接推送 - 公众被动接收” 的无审核链条,直接放大了违规发布行为的社会影响。
3. 专项法规缺位,现有法规执法刚性不足、违法成本低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地震预警管理条例》,监管约束存在短板:
现有监管依据仅为《防震减灾法》的原则性条款,以及各省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章的执法效力仅能覆盖本省行政区域,无法对跨省违规行为形成全国性、统一的处罚约束;
现有法规对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多数地方规章仅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仅情节严重的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虚假险情的处罚,需达到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后果才能实施,违法成本远低于减灾所通过 “先发预警”“全域覆盖” 获得的商业价值、行业影响力,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4. 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预警的准入、核验、退出机制不健全
国家层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事业,但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民间预警系统建设、服务的准入标准与管理规定:
对于民间机构建设的地震预警系统,缺乏强制性的技术核验、合规性审查、日常运维监管,减灾所的融合网系统在本次事件前,已发生不止一起同类事件,但始终未被强制整改、暂停服务;
民间预警系统与国家统一地震预警网的技术对接、数据共享、资质互认机制不完善,大量民间系统游离于国家统一监管体系之外,形成了 “官方系统合规审慎、民间系统抢跑博眼球” 的格局。
5. 公众与合作方对法定发布主体认知不足,为违规行为提供了市场基础
多数公众、甚至部分合作厂商,不清楚地震预警信息的法定发布主体,误以为减灾所是官方机构,或者即使知道不是官方机构,也相信具备全国范围的预警发布权限,对减灾所 “秒级预警”“全域覆盖” 的宣传盲目信任,为其非法发布行为提供了广泛的用户基础;
部分厂商为了提升产品卖点,优先接入响应更快的民间预警系统,而非属地官方统一预警平台,进一步削弱了官方监管的约束力,加剧了预警信息发布的乱象。
作为普通民众,还是要看官方发布信息,以当地省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台网数据为依据。目前各省地震局也在不断推进官方层面的预警系统建设,相信不久的将来权威预警信息能满足民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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