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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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8 日,央行北京市分行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因违反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被罚款 100 万元。同时,零售金融部李某青、运行维护中心王某志因负直接责任,分别被罚款 14 万元,监管 “双罚制” 再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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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处罚直指金融数据安全核心环节。银行掌握海量客户信息、交易数据与业务台账,数据安全直接关系客户隐私与金融稳定。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机构完善制度、加固技术、明确责任,而北京农商行此次违规,暴露出内部管理与执行环节仍有短板。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该行首次因数据与网络安全问题受罚。
2025 年 9 月,北京农商行曾因系统安全管理违规、数据安全管控不合规等问题被罚 185 万元。对韩继炀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武凌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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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 月,因统计资料不实、账户管理违规等多项问题,被央行北京市分行罚没合计 902.2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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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彼时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部副总经理),依据银京罚决字〔2025〕2号,其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处以人民币18.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25年1月8日作出。
董某霞(时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部副总经理),根据银京罚决字〔2025〕3号,其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处以人民币7.5万元罚款。此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25年1月8日作出。
叶某胜(时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部总经理),按照银京罚决字〔2025〕4号,其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该处罚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25年1月8日所作出。
徐某琨(时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部副总经理),依照银京罚决字〔2025〕5号,其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收单业务外包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此乃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处罚。
刘某娜(时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依据银京罚决字〔2025〕6号,其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25年1月8日作出。
吴某民(时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根据银京罚决字〔2025〕7号,其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处以人民币7.7万元罚款。此处罚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
李某旭(时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按照银京罚决字〔2025〕8号,其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其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处以人民币4.93万元罚款。该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25年1月8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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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接连收到罚单,反映出部分中小银行在数字化转型中,重业务拓展、轻合规风控,数据安全治理未能同步跟进。
当前,央行对金融数据安全的监管呈现三大趋势:
一是处罚常态化,数据安全已成为现场检查重点,违规即罚、绝不姑息;
二是追责精准化,从罚机构延伸到罚个人,把责任压实到部门、岗位与具体人员;
三是标准严格化,从制度建设、技术防护到流程管控、应急处置,全链条提出更高要求。
对银行业而言,数据是核心资产,更是合规红线。机构应以此为戒,全面梳理数据安全风险,完善授权管理、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措施,加强员工培训与考核。从业人员更要绷紧合规之弦,摒弃 “小事无关紧要” 的侥幸心态,守好数据安全每一道关口。
监管亮剑,意在长效。随着数据安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银行唯有将合规内嵌于业务全流程,才能在稳健经营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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