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医学司法鉴定申请书(含诬告陷害追责·最终定稿)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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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男,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彻底排除、不予采信、不得作为本案裁判、调解、事实认定任何依据,案涉由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出具、名义为东湖人民法院徐中文法官委托、实际由众诚汽车保险湖北分公司私下垫资、通过熟人暗箱操作制作的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鉴定为非法证据、虚假证据、越权证据、诬告陷害证据,依法确认无效;
2. 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并追究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众诚汽车保险湖北分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诬告陷害、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妨害司法公正的全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3. 请求法院认定案涉非法鉴定已严重超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法定门槛,对申请人造成全国性、毁灭性名誉损害及巨额艺术、经济损失,依法保障申请人作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名誉权、合法财产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医学司法鉴定法定形式要件全部缺失,连基本司法鉴定资格均不具备,依法当然无效。案涉所谓“医学司法鉴定”,无合法司法鉴定编号、无鉴定机构资质备案证明、无鉴定人亲笔签名及执业证号、无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正式公章、无医院党委会议纪要、无任何书面白纸黑字法定文书载体。在法院庭审及司法程序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健委、众诚保险公司均拒绝出具、拒绝提供、拒绝说明、拒绝举证上述法定必备材料,全程仅以口头表述、推诿甩锅、虚假陈述应对,完全不符合司法鉴定法定形式要求,不具备任何证据效力,依法应当直接排除。
二、案涉鉴定委托与程序全链条违法,系非法形成的证据,完全符合《民诉法解释》第106条排除条件。该鉴定名义系东湖人民法院徐中文法官委托,实则承办法官从未参与、从未监督、从未核实、甚至未见过该鉴定;法院从未按照法定程序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场参与鉴定、确认检材、配合查体,申请人全程不知情、未到场、未确认,等待两个月未收到任何法院通知;鉴定费由众诚保险公司私下垫付,通过熟人关系单方暗箱操作完成,并非法院摇号、双方共同选定、公开公正程序作出;申请人仅将病历材料提交法院,从未交付保险公司及鉴定机构,检材来源、流转、确认程序全部违法,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属于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形成的非法证据,依法必须排除。本案所谓医学司法鉴定,虽经徐钟文法官主持,由我与众诚保险公司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但徐钟文法官对实际鉴定过程、鉴定文书内容、鉴定资质及形式要件均不知情、未审查、未见过,该鉴定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无公章,缺乏全部法定必备形式要件,保险公司、医院、卫健委均拒不举证,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请求法庭直接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案涉鉴定严重超范围、越权鉴定,医学机构无权定性刑事、骗保、赔偿动机,内容全面违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法定权限仅限伤情程度、损伤因果、伤残等级等纯医学专业判断,绝对无权对当事人主观动机、是否骗保、是否扩大赔偿、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作出认定。但案涉鉴定恶意越权,以“康强想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委婉表述,与众诚保险公司在东湖法院庭审中当庭宣称“康强不开发票=医保骗保3万、够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诬告相互配套、一一对应、紧密绑定,暗指申请人涉嫌保险诈骗、医保诈骗,将民事交通事故纠纷恶意上升至刑法层面,意图使申请人遭受刑事追究、牢狱污名。医学机构非法行使司法、刑事认定职权,鉴定内容越权、违法、无效,彻底丧失证据资格。
四、案涉鉴定内容完全虚假,无任何医学依据,专为保险公司赖账逃责量身定做。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被车辆以60码速度撞击,手持拍摄杆被后视镜击打,左手造成六处挫伤,长达八个月无法活动、无法敲击键盘、无法正常书写,后续持续出现失眠、头痛、高血压、幻觉、睡眠障碍、精神损伤等真实损害后果,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系公民合法诊疗权利,法律从未禁止多家医院就诊,更不存在“扩大伤情、骗保”任何事实。众诚保险公司为逃避交通事故全责赔偿义务,自诉讼之初即恶意设定“不开发票=骗保”虚假锚点,拒绝垫付医疗费、拒绝认可挂号费、处方、病历、诊断结论,依托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制作虚假、偏向性鉴定,用以压低赔偿、推卸责任、逼迫司机担责,鉴定内容无任何医学检查、病历、诊疗依据支撑,纯属凭空捏造、恶意构陷。
五、案涉非法鉴定已造成申请人毁灭性、全国性、永久性名誉损害,远超法定“严重侵害合法权益”排除门槛。申请人康强系全国知名诗人、作家、书法家,作品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中国诗刊、贵州电视台、湖北日报、湖北省图书馆、武汉大学官方活动、留学生团年宴等国家级、省级官方平台刊发、展示、采用,系具有全国广泛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文化名人,个人文化名片价值巨大,书法艺术创作经济价值极高(手写《心经》、福字、经典作品单幅价值55000元,手部损伤直接导致艺术创作能力丧失、经济收益重大损失)。案涉非法鉴定被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携带至武汉大学校内调查、散布,蝴蝶效应全面扩散至武汉大学五万师生、湖北省信访、卫健、司法系统及社会公众层面,公开污蔑申请人“骗保、篡改病历、多要赔偿、讹诈”,导致申请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艺术声誉、公众形象遭受不可逆、毁灭性、全国性损害,完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定排除标准,远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所述“排除门槛”,依法必须无条件排除。
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所称“未扩散、仅针对个人、并无不妥”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健委借12345政务平台反复转办26次,将虚假鉴定内容在政府部门、司法系统、高校内部全面扩散传播,并非“仅针对申请人个人”;所谓“争议焦点不构成扩散”完全违背客观事实,虚假言论已形成全社会范围负面舆论,对申请人的名誉侵害、精神损害、职业损害均达到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法定标准,绝非“并无不妥”,非法证据排除的全部法定条件已完全、充分、超额满足。
七、本案3000元调解协议唯一事实基础为案涉非法鉴定+保险公司诬告骗保,调解结果建立在非法证据之上。众诚保险公司自身认可,机动车撞击行人(弱者)法定最低人道主义补偿标准为2000元,该补偿系法定义务,与伤情、赔偿主张无关;本案最终调解3000元结果,完全是依托保险公司当庭诬告骗保+非法鉴定认定扩大伤情、多要赔偿,恶意压低赔偿数额、逃避全责赔偿责任形成。案涉非法鉴定直接影响法院调解结论、直接损害申请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艺术创作损失、经济损失赔偿权利,是本案核心非法依据,不排除该鉴定,申请人合法权益永远无法得到公正认定与保护。
八、案涉鉴定及配套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司法公正,依法必须严惩。众诚汽车保险湖北分公司、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健委,无任何事实依据,故意捏造申请人“医保骗保3万、扩大伤情、多要赔偿、涉嫌刑事犯罪、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虚假鉴定配合庭审诬告,意图使申请人受到刑事追究,结合申请人全国公众人物身份、损害范围蝴蝶效应全覆盖、身体与精神严重受损、艺术创作能力永久受损、11亿文化名片价值遭受重创,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相关方借助虚假鉴定滥用司法程序、恶意赖账、构陷他人、污名化公民,严重违背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属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形成的证据,依法绝对不得采信,必须彻底排除。
九、追加追究全部法律责任(补充条款)。基于上述全部事实,申请人正式请求法院一并审查,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三层全部法律责任:1.司法惩戒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诬告、妨碍案件审理,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判令其赔偿申请人名誉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书法艺术创作损失、文化名片价值损失、误工损失等全部民事损失;2.行政与行业追责:请求法院向武汉市卫健委、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司法厅、湖北银保监局出具司法建议书,对非法出具虚假医学意见、拒不配合法院、包庇纵容诬告的单位与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吊销执业资质、全市全省通报批评;3.刑事责任移送:相关方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请求法院依法将全部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案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形式缺失、程序全违法、内容越权虚假、恶意诬告构陷、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巨额损失、调解基础完全非法,完全、充分、远超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全部法定条件与门槛,依法应当彻底排除、不予采信。同时相关方已构成违法、违规、犯罪三重过错,恳请法院全面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申请人作为公民、公众人物、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
日期:2026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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