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开工,平安就是财。有人却为了“好彩头”,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近日,东营公安分局文汇派出所查处两起涉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为广大市民敲响安全警钟。
·开业放烟花,店主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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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农历正月初八)上午7时许,文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虽及时上前制止,但仍有部分被燃放。民警随即开展现场取证、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该燃放行为系一五金店铺所为,事发地点位于明确的禁燃禁放区域,已构成违法。民警依法对五金店店主作出行政处罚。
·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处罚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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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上午10时许,文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店铺门前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立即上前制止。经查,该店主为了店铺开业“开门红”,明知所在区域属于全年禁放范围,仍抱有侥幸心理,违规燃放。目前,李某因违反《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被依法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底线
平安祥和的城市环境
需要每一位群众共同维护
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让我们携手共创
安全、文明、洁净的城市环境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至防潮堤、南至桩埕路、西至G340和101路、北至防潮堤以内区域;
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保护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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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燃放区域外
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绿地、林地、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违反《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从事庆典、婚庆、殡葬、餐饮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编辑:郭琪琪 杜含惟
审核:荣 辉 管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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