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施行于1987年,最早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范也出自1982年,那么上世纪70年代即占用的宅基地难道也不能适当给予征收补偿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吴雨晴律师在山西省太原市代理的案件中,委托人一家1973年之前即实际占用的宅基地在城中村改造时直接被划入了不予补偿的范畴,完全不顾历史遗留原因和该村多户均存在的客观事实……
那么,法院会完全采纳区政府和市政府“不予补偿”的答辩意见吗?“适当补偿”的诉求能否实现呢?
【0.41亩宅基地用了几十年却不予任何补偿?】
委托人张先生一家在山西省太原市xx区某社区拥有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发证登记显示,其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01亩,发证面积为0.6亩,其余0.41亩为超占面积。
该材料中还载明“超占部分不发证,由现用户使用,国家和集体征占时不予补偿”。这就成了眼下征收方拒绝给予任何补偿的“有力依据”……
2016年涉案片区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2020年4月,委托人仅就涉案宅基地中的0.6亩有证部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安置,余下的0.41亩却始终杳无音讯。
2025年5月,委托人通过EMS向区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对剩余的0.41亩宅基地履行补偿职责。
区政府未予书面答复,委托人进而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却并未支持委托人的适当补偿诉求,而是认为区政府已经针对委托人的证载面积给予了补偿,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委托人主张应对超占的0.41亩也给予补偿无法律依据,市政府不予支持。
委托人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吴雨晴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所作的涉案9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对该0.41亩宅基地的补偿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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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裁判观点:对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超占面积宅基地应给予适当处理】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其系严格依据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及1987年对超占面积宅基地的处置文件的规定,判定对涉案宅基地不发证、不补偿的。原告张先生的合法宅基地已得到补偿安置,其要求对证载之外的部分进行补偿安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超占面积部分可由社区协商处理,“社区也就该类问题作出相应处理方案”……
明明补偿安置是自己的职责,却非要拿着陈年旧文来甩给社区。李凤吉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主体已明确为区政府,区政府指引委托人和社区协商处理明显不当。
原告的0.41亩无证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却系合法房屋,那么其理应得到一部分补偿。“一刀切”不予补偿是几十年前的说辞,并不影响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补偿利益的正当性。
市中院经审理部分采信了李凤吉律师的代理意见,指出“原告对超占部分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且其所在社区有相似情形的居民并非个例,区政府应当综合城中村改造的整体情况,引导社区对原告合法享有的补偿利益给予适当处理”……也就是说,法院否定了机械套用80年代文件不予补偿的观点。
2025年12月17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晋03行初21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9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先生的宅基地超占面积0.41亩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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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吉、吴雨晴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无证不补”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是对历史现实的不尊重和对群众权利的无视,理应在依法行政的当下得到切实的纠偏。“无证”绝不等于“违法”,而只有违法的部分才应当不予补偿。
倘若一些征收方始终转不过来这个认知上的弯儿,那么在明律师就有义务帮助其提高认知水平,切实尊重咱老百姓的房屋和土地权益。“不予补偿”4个字,说出来要慎重,否则就得承担法律上的后果。(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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