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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6〕003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7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6〕0031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乡xxxx村x道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2025年09月30日22时10分许,杨x驾驶xxxxxx轻型厢式货车沿武xx由东xx行驶至建设大街(武xx进Y226佃六线(南)东90米)右转弯时,与沿建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向南转弯行驶后又左转弯欲向武xx行驶遇情况采取停车措施李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x弃车逃逸。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杨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 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诊断证明书、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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