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为土地征收中违法强制拆除案件的赔偿标准,划下清晰法律红线。案件核心争议:政府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如何计算赔偿金额,才能填平被征收人实际损失?
【案例回顾】
再审申请人陈某的房屋、养殖场位于某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未达成一致,当地县政府组织强制清除,该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
围绕赔偿数额,双方争执不下:县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补偿总额 87万余元;陈某主张房屋及鱼塘为经营性用途,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场价格补偿,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索赔1800余万元。
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陈某主张,判决县政府按原核定补偿总额110%赔偿。陈某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于2020年作出裁定,驳回陈某再审申请。本案虽未支持巨额索赔,但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全国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裁定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中,因违法强拆造成财产损失,应参照合法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
核心原则:被征收人因违法强拆获得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合法征收程序本应获得的补偿。
这一原则完全契合《国家赔偿法》“填平直接损失”立法精神。国家赔偿以恢复权利原状为目的,并非惩罚性赔偿;对违法强拆而言,合法征收补偿就是最合理参照系。赔偿不能低于补偿,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法定托底。
同时,裁定明确行政机关违法过错的司法体现方式:因强拆导致标的物灭失,客观无法重新评估,法院在政府前期测量、清点、合法核定补偿数额基础上,综合违法过错上浮10%确定赔偿额。此举既尊重已有合法补偿依据,又通过比例上浮否定违法强拆,是务实合理的司法裁量。
【争议焦点】
本案另一焦点:涉案鱼塘能否按经营性用房标准赔偿,并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最高法裁定明确:本案中陈某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但并非集体土地经营损失一律不予支持。
关键法律边界:
1.法律适用严格区分
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补偿原则、计算标准上存在根本差异:
- 集体土地:补偿核心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地类标准计算。
- 国有土地:补偿核心为房屋市场价值,按评估价确定。
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套用国有土地市场价值标准,本案裁判严守这一界限。
2.停产停业损失并非绝对不赔
根据最高法后续判例与法释〔2022〕10号司法解释:
- 集体土地上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厂房,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合法用地手续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 赔偿标准:参照集体土地经营性补偿规定,按实际经营损失、停产期限合理计算,不适用国有土地经营性用房市场估价标准。
本案中陈某未获支持,系因补偿方案已按养殖水面、青苗标准足额补偿,且未举证符合法定经营补偿条件,并非法律一律否定集体土地经营性损失。
【实务影响】
最高法在本案中确立的规则,契合近年司法共识。征收拆迁应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程序。违法强拆既侵害财产权,也损害政府公信力。司法裁判需平衡双重目标:
- 充分救济受害人,否定违法行为;
- 赔偿有法可依,避免 “违法得利”。
“赔偿不低于补偿” 是精准平衡方案:向行政机关明确,违法强拆不能降低补偿成本,至少保障被征收人等同于合法征收的经济地位。
结合法释〔2022〕10号第27条、第29条,违法强拆直接损失范围包括:
- 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价值;
- 强拆造成的室内物品、设备毁损损失;
- 合法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 补偿程序中应得的奖励、补贴及合理利息。
简言之:行政赔偿范围≥合法征收补偿范围,未被补偿覆盖的强拆直接损失,仍应另行赔偿。
【结语】
这起最高法裁定,虽未支持高额索赔,却以严谨论证为违法强拆赔偿树立统一裁判尺度:重申填平损失核心原则,明确标的物灭失裁量方法,厘清集体与国有土地补偿边界,并更新直接损失赔偿范围。在征收拆迁实践中,这一司法指引既筑牢公民权利保障底线,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法治落地。
杨在明律师团队专注征地拆迁与行政维权多年,专注为被征收人、被拆违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方案,用法律守住每一份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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