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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阜政办〔2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安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资金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资管中心)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资规、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数据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采取计提备用金制度,计提比例为年度维修资金总额的5%~10%,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立使用专用账户,申请预拨付维修备用资金。备用金采取季度核销制,由市资管中心按照核销的实际金额及时予以补充。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会同数据资源、资规等部门共同推动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实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等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市县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 交存续筹
第七条 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10元/㎡的标准交存;公开出售出租的有固定配套设施的车库、车位,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人防工程除外);此交存标准可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成本适时按程序组织调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管理专户:
(一)新建商品房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网签备案前代为交存维修资金,房屋交付时再向买受人收取代交的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竣工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维修资金,待售出时再向买受人收取;
(三)征收安置房(政府回购房)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征收安置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前督促被安置人交存。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征收安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被安置人。
第九条 市资管中心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电子票据。
第十条 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续筹资金应当交存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记入业主明细账。市资管中心应当定期汇总需续筹维修资金的楼栋、房号等信息,向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提示。
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必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指导。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续筹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经组织业主表决通过后,开展维修资金续筹工作。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但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及时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补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的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明确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受让方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尚有结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未交存维修资金或须续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转、受让双方协商后,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交存或按该物业续筹标准补足,存量房交易管理部门在审核存量房源或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或结余情况。
物业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资管中心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章 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或者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业主大会未能作出决定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资金安全、综合利率和银行抗风险能力、服务效能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负责代行管理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书面通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移交有关账目。
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专户管理银行、账目责任人、管理制度等内容。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开立的维修资金管理专户,应当同步纳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并接受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自行管理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关于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自行管理并将自行管理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移交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资管中心、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及时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及其费用和分摊金额;
(三)其他使用和管理的信息。
第二十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度交存的按年初活期利率标准计息;次年度起,按年初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利率计息。每年计息结转日为12月31日,于次年一季度确定计息分配额度一次性向交存业主计息,并记载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资管中心应当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采取组合存款、大额存单等方式,提高维修资金的存储综合收益率。在保证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支付维修资金,应当通过转账到合同约定的账户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结算。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所有权人决策、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临时发生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前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业主表决,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等便于业主行使表决权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代行管理期间的一般使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经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
(四)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方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外业现场查勘核实,并留存施工前和使用方案公示的电子资料;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出具使用审查意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业主委员会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做出受益业主分摊明细清册后,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代行管理期间的计划使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制定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年度使用计划应当由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经表决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度使用计划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分项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三)屋面、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
(四)二次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公共围墙、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出现应急维修情形时,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告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直接使用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应急申请使用职责的,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按照应急使用程序代为组织维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有相关责任人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
第三十条 维修资金代行管理期间的应急使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物业现状制定应急维修方案,留存施工前和使用方案公示的电子资料,并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使用相关资料;
(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外业现场查勘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核期间,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快捷处理应急维修事项;
(三)申请人应当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做出受益业主分摊明细清册,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如遇突发性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排除险情的,可由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紧急报告,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先行组织抢修,再按照前款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急维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
(二)维修单位选聘方式;
(三)费用预算和列支范围;
(四)受益业主交存维修资金余额清单;
(五)受益业主拟按户分摊的费用。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急维修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进行表决;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认真研究吸纳,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鼓励申请人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预算造价审核。
第三十二条 鼓励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鼓励申请人聘请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价款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法律责任等条款。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鉴定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服务等费用,可以计入该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成本,与工程预算总额并列计入费用预算内容,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急维修方案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根据施工进度拨付相应的进度款,其余款项凭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合同约定的受益业主明细清册等资料,按程序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及时组织进场施工,施工过程的监督由申请人和相关业主负责,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成本。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聘请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当一同参与竣工验收。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代表可以参与竣工验收。
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鼓励申请人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决算审价。
工程决(结)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10%以上的,超出部分金额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决算(审价)金额制作《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与竣工验收资料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体受益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二)用于单幢或者多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用于出售出租的车库、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车库、车位所有权人按照各自拥有车库、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所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自筹承担。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自筹承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建设单位尚未售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五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业主做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实施方案、工程预算、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告知义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畅通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
业主对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给予答复处理,也可以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安排,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委托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阜政办〔2018〕1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传〔2018〕238号)同时废止。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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