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戴安全帽,是最基本的安全底线,可有人心存侥幸不佩戴,摔伤后索赔40余万元,能全额获赔吗?恩施市人民法院近日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厘清了劳务关系中各方的责任边界,也给所有劳务从业者和雇主敲响了警钟——安全防护,可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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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系被告王某雇佣的粉刷工,李某负责为其粉刷三楼墙面。作业期间,李某心存侥幸,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头部重伤。受伤后,李某先后就医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大额支出,遂将雇主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0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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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李某在三楼墙面粉刷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不慎摔落后导致头部九级伤残。李某未佩戴安全帽的过错行为与其头部受伤和伤情具有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雇主王某虽为李某提供了安全帽等防护工具,但未明确告知使用规范、未督促其必须佩戴,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和提醒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说理,明确本案的核心是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划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原告李某因未佩戴安全帽、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自担 65% 的责任;被告王某因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和督促义务,承担 35% 的责任,按比例赔偿李某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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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需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提供劳务一方而言,增强安全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主动佩戴防护装备,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法定的安全义务;若心存侥幸疏于防护,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接受劳务一方(雇主)而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是“额外负担”,而是法定责任——不仅要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更要明确告知使用规范、督促劳务人员规范使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避免“重用工、轻安全”的疏忽。唯有双方都绷紧安全之弦、明确责任边界,才能防范劳务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既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促进劳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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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丨崔家坝法庭
作者丨李晓涵 李沅蔓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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