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人以为只要写了借条,这钱就一定能要回来。其实不然,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的是借款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将被认定无效,约定利息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会有牢狱之灾。
情形一:频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认定职业放贷人,贷款合同无效。
举例: 王某在两年内,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了十几个人,借钱给不同的陌生人,利息约定较高,且借款合同都是格式化的。在最新一起诉讼中,借款人赵某辩称王某是职业放贷人。
解答: 如果经法院查证,王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且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那么他属于“职业放贷人”。其与赵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赵某只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高额利息,但可能需要支付一些资金占用费。
真实案例: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江西省芦溪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借款人与“职业放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2024年9月,阳某为筹措资金,向仅认识两天的龚某请求借款8000元,龚某询问了阳某的收入情况,并以没有个人征信报告不能放款为理由,要求阳某提供个人征信报告。阳某按要求提供征信报告后,龚某通过何某、李某的账户向阳某分两次转账8000元。随即,阳某向龚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9600元,月利率为1.2%,并约定自当年10月份开始还款,每月6日还款800元直至还清。阳某按照约定仅在10月份还款800元,后再未还款。龚某遂依据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阳某还款8800元及利息。
另法院查明,龚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近2年内,龚某在新余市、萍乡市等地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多起民间借贷诉讼。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分析:判断一个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不能只看借钱的次数,需要从四个核心要素综合认定:
放贷主体无资质: 出借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放贷资格。
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 出借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放贷活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刑事标准,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以被认定为"经常性",也有地方法院规定1年内同类型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即认定为“经常性”。
放贷行为具有营利性: 出借人以赚取利息为目的,无论利率高低,只要收取了利息、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就符合营利性特征。
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出借对象超出了亲朋好友、同事等正常社交范围,面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多人放贷。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法律依据:
1.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将“职业放贷”界定为“未依法取得放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并明确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根据《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最直观的判断标准是一定期间内的行为次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做参考。
4.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一般民间借贷的借贷人通常是亲戚、朋友、同事等范围,但职业放贷行为具有开放性,出借对象并不局限于此。对此,《非法放贷意见》第1条第2款将“不特定对象”解释为“不特定多人”,反映出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范围广、出借对象众多且不固定的特征,该特征与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性活动构成近似。
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无效借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情况二:职业放贷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从民事无效到刑事犯罪)
举例: 钱某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向50多个非亲非故的人出借资金,每次都有规范的格式合同,利息约定在月息3.5分。5年间,钱某因借贷纠纷在法院起诉了12次,累计出借金额超过800万元。借款人赵某在庭审中提出,钱某是职业放贷人,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作为职业放贷人,放贷对象人数众多,放贷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处理。
分析:触及刑法,主要是要认定情节严重,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出借次数的标准、利息标准、非法放贷数额的标准、违法所得标准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律师警示: 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可能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今后其作为原告的借贷案件将受到重点审查。一旦符合《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刑事立案标准,将被移送公安处理,不但无法获取高额利息,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