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5日早上8点16分,苏某骑二轮电动车,在嘉陵区春江路一段行驶时,与何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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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二轮电动车骑行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苏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无责任。
来源:网络、交警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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