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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并非遗产,不能按继承处理,但直接决定居住保障与动迁利益分配。原承租人去世后,家庭内部常因“谁当新承租人”爆发激烈争议,甚至导致签约受阻、利益受损。本文结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沪房规范〔2024〕5号最新规定,系统拆解承租人变更的资格、顺序、程序与撤销规则,为实务处理提供清晰指引。
一、核心前提:公房承租权≠遗产,变更有法定门槛
公房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不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触发变更的法定情形:
原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
原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
两类人具备申请资格:
共同居住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直系亲属:无符合条件同住人时,原承租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顺位申请。
二、变更流程:先协商,后指定,物业无权随意定
(一)协商一致:最稳妥、最高效的路径
全体符合条件人员达成书面一致,向出租人(物业公司/房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变更。
要点:协商文件需全体成年权利人签字,避免事后以“不知情、被胁迫”为由反悔。
(二)协商不成:出租人按法定顺序指定(30日内作出)
依据沪房规范〔2024〕5号,协商不一致时,出租人必须严格按以下书面顺序确定,不得跳序、乱序:
原承租人的配偶(第一顺位,绝对优先);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长综合考量);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其他直系亲属(同顺位参考住房与居住情况)。
实务关键:前一顺位存在适格主体,后一顺位无权竞争;同一顺位多人,优先保护“无福利分房、长期实际居住”一方。
三、原承租人在世时,能否提前变更?
可以,但需同时满足:
全体同住人一致书面同意;
新承租人从本处同住人中产生;
无违规、无争议,出租人审核通过。
提示:生前变更可有效避免身后家庭矛盾,建议以书面协议固定权利义务。
四、已指定的承租人,什么情况下能撤销?
违规指定的变更行为可诉请撤销,恢复原状态,常见撤销情形:
隐瞒关键事实:虚报居住时长、隐瞒他处福利房、伪造签字;
恶意串通:部分家庭成员合谋排除其他适格主体,侵害合法权益;
程序严重违法:出租人未按法定顺序指定、未审核资格、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主体不适格:新承租人无本市户口、未实际居住、他处有房且不符合困难标准。
救济路径:权利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撤销变更决定。
五、实务风险与律师建议
户口≠资格:仅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不构成同住人,无权申请变更;
动迁背景下:新承租人有权代表家庭签约,但不独占动迁款,利益仍需在同住人间依法分割;
证据留存:居住证明、水电煤缴费记录、户籍材料、协商记录均为核心证据,务必妥善保存;
争议尽早处理:协商不成及时要求物业指定,对指定不服尽快诉讼,避免长期僵持影响居住与征收。
结语
上海资深动迁律师雷敬祺认为,公房承租人变更,是政策规则+家庭利益的交叉难题。配偶优先、按序指定、协商前置、违规可撤,是贯穿始终的四大核心原则。面对家庭分歧,建议先以法律规则统一认知,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调解或诉讼,既守住居住底线,也避免亲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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