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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
一、如何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情节严重"?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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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或者本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应的法定刑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故对本罪“情节严重”的规定,既要体现两罪量刑情节的相当,也要考虑到两罪犯罪对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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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第1项是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的角度加以规定。考虑到本项中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窝藏赃物行为,故设定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宜过高。
同时,从不同罪名法定刑衔接的角度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大”规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好体现了不同罪名犯罪性质的差异。并且,这也与前款第1项包庇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对应。
第2项是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数额的角度加以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赃行为的危害性要小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行为,但大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辉县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制定并于2021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但掩饰、隐瞒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价值达5万元的即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涉及此类犯罪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为体现依法严惩,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将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情节严重"的标准规定为5万元以上。
第3项是从犯罪情节的角度加以规定。第4项是从行为后果角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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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设定该免责条款的依据和具体含义,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中已有介绍,故不再赘述。【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辉县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辉县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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