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申请被裁定启动后,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此阶段是法院对原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实体处理的环节,与再审审查程序(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有本质区别。以下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审理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审理结果进行全面解析。
一、审理方式:以合议庭为核心,原则上开庭,例外可书面审理
- 基本规则
- 再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独任审理。
- 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 例外情形:可不开庭审理
- 仅适用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存在特殊情况(如当事人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等客观障碍);
- 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如书面陈述、电话沟通、视频会议等);
- 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 不同启动方式的审理顺序
-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
- 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 被申请人答辩 →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 因抗诉再审(检察院抗诉):
- 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 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 被申请人答辩 →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 法院依职权再审
- 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 被申诉人答辩 →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 无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陈述 → 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取决于其适用的程序(一审或二审程序):
- 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 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 仍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无次数限制,但需逐级报批)。
- 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 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无需上级法院审批)。
- 对裁定的再审案件
-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针对原生效裁定,如管辖权异议裁定、保全裁定等)。
再审审理的核心是纠正原裁判的错误,其结果包括以下类型:
(一)对原判决、裁定的处理
- 维持原裁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如表述不准确、法条引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维持。
- 改判、撤销或变更原裁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 按二审程序再审的特殊处理
- 若再审适用二审程序,经审理认为:
- 不符合起诉条件(如原告不适格、无明确被告、诉讼请求不具体等);
- 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如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 则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而非维持或改判)。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驳回再审申请
- 当事人主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理由不成立,且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调解书效力)。
- 终结再审程序
-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原调解书继续有效)。
- 再审审理是实体纠错程序,当事人需充分准备证据、法律依据,积极参与庭审或书面陈述;
- 再审判决、裁定为最终生效裁判(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仍可申请检察监督(如检察院跟进监督);
- 调解书再审需重点审查“自愿性”与“合法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抗诉的核心事由。
总结:再审审理阶段以合议庭为核心,原则上开庭审理,审理期限依程序类型确定(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结果包括维持、改判、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以及对调解书的特殊处理。此阶段是再审程序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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