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访工作中,不少信访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收到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而是一份“依法分类办理回复书”。看着这份回复,心里不免疑惑——这算不算正式处理?如果不满意,还能不能申请复查复核?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搞清楚这两种回复的区别。
信访处理意见书,可以说是信访程序的“兜底”方案。它主要针对那些走不通其他法定途径的事项,比如历史遗留的老问题、情况特别复杂的疑难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诉求。这类问题没有现成的法律程序可走,或者时隔多年难以查清,或者当年的政策文件已难以适用,只能通过信访渠道来协调处理。
而依法分类办理回复,则意味着信访事项被导入了其他法定程序。最常见的是行政履职答复,比如申请人要求某个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部门在调查处理后给出的正式答复就属于这一类。此外还有仲裁程序、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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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哪种程序,职能部门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要出具受理告知书,60日内要给出办理结果。但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一旦事项被依法分类导入其他法定程序,就不再适用信访的复查复核制度了。
拿小区违建来举个例子。假如你发现楼下有人私搭乱建,向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城管查处。这类事项通常会转给属地街道城管办理,城管部门会在15日内告知受理,60日内给出查处情况的答复。这份答复最后会明确告知:“如果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满意,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此类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已经给你指明了救济渠道——复议或诉讼。这时候如果再拿着这份答复去信访部门申请复查复核,原则上是不予受理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人不愿意走复议诉讼的路,拿着依法分类回复坚持要复查复核。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觉得要分两种情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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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职能部门分类准确。比如法院已经终审的案件,按规定应当通过再审程序申诉,或者行政复议已有结论,接下来该走行政诉讼。这类事项既然已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就不该再纳入信访复查复核。
第二种,职能部门分类不准确。这在实际工作中也时有发生。信访依法分类是个“精细活”,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对事项性质准确判断。有时候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把本该受理的信访事项推到其他程序去。比如引导当事人去申请行政复议,但该事项根本不在复议受理范围内;或者明明是对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机关却说“这是信访答复,不可复议”,这种处理就有失偏颇了。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职能部门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所以遇到分类办理错误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职能部门的上级反映,要求纠正错误。
总的来说,判断能否申请复查复核,关键要看两个问题:一是这个事项是不是真的被导入了法定程序,二是这个法定程序导入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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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能部门分类准确,确实属于仲裁、复议、诉讼等法定渠道的,那就按法定渠道走,信访复查复核这条路确实走不通。如果对分类本身有异议,认为部门推诿塞责、选错了程序,那就应当向该部门的上级反映,要求纠正分类错误。
对于信访人来说,收到依法分类办理回复后,最要紧的是仔细看清最后的救济途径提示——是复议还是诉讼,时限多长,向哪个机关提出。按照这个指引走下去,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打开方式。
毕竟,信访也好,复议诉讼也罢,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选对路子、走对程序,往往能事半功倍。
#有哪些方式可以提出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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