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了一篇律师文章,写的是律师感到稀奇的一件事儿——法官领着法警到其所在的律所,找一名办案律师进行直接送达。好奇之余,律师发现,法官之所以如此大费周折的搞送达突袭,背后的原因都是为了年底结案。
曾经,送达难是司法诉讼的几大难之一,被各种报告屡屡提及。如今,随着人手一部手机、移动通讯实名制的普及,法院也找到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的法宝——电子送达。
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填写详细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最后还要都附上电子送达确认书,而且还专门标注上,“同意电子送达”。如果诉讼期间变化自己的联系方式,应该及时通知法院,否则按照原来的联系方式电子送达的,即便没有收到,也视为已经送达。
![]()
在立案阶段,如果不填写自己的详细联系方式, 或是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大概率是立不上案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必备的一项工作,就是在庭审期间,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是在笔录中直接询问是否接受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
一旦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意味着法院将不会再邮寄纸质的法律文书,不管是开庭传票,还是法庭调查通知,乃至最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送达,都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打开相关链接之后查阅、下载。
虽然在三大诉讼法依旧规定了法院文书通知各种送达,其中以直接送达为最优先的送达方式,以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为补充。
但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已经成为常态,甚至发展到了不同意电子送达,将影响自己的诉讼进程的程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可是在有些法院,干脆通知当事人,选择了电子送达,法院将不再提供纸质的法律文书,只能自打印。曾经在一法院的立案庭,有人拿着手机询问立案人员,如何将手机里的判决书打印出来,得到的回复是,法院不提供判决书的打印服务。
![]()
根据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也是,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如果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则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
可到了现实层面,立案时不选择同意电子送达,大概率会被以内容填写不全而退回。亦或是你在起诉状、答辩状或诉讼代理协议中提供了手机号码,法院即可能认定您已默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
造成的结果是,很多当事人手里收到的,也仅是电子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了,而曾经法律人熟悉的送达回证,别说当事人,就是很多近些年刚执业的年轻律师,压根就没见过。
![]()
于是,也便出现了文章开头提到的,律师见到法官领着法警到律所找律师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签字送达回证,会好奇到所为何事,何以至此?最后知道了法官也是为了急于年底结案才释怀,惊叹法院考核KPI之下,已经不走寻常路了。
最后想说的是,电子送达,确实快捷有效,但也存在诸多的隐患。
除了上面提到的,案件当事人手里没有了纸质的法律文书,或是仅有自己打印的法律文书,带来的问题是,当事人自行打印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有律师感慨,自从有了电子送达,手机24小时不敢关机,也不敢调成静音和飞行状态,更不敢处于停机、坏机的状态了,就怕遗漏了法院的重要短信通知。要知道,很多案件法院通知后不到庭,将会给案件的结果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当事人追究起来是任何律师都无法承受的。
很多律师养成了职业病,时不时的就要放开手机短信。即便如此,有律师最近发文表示,有的案子当事人收到了开庭通知,或是律所收到了短信通知,可偏偏代理案件的自己却没有收到。
到了开庭时,书记员拿出了送达页面的截图,可律师的手机却找不到接收的信息记录。此外,律师也收到过很多陌生案件信息的送达信息、法律文书的送达信息,甚至是立案审核不通过、上传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短信通知。
当科技便捷了人们的生活,包括司法诉讼事务,可随着而来的副作用,有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救济途径予以以防万一呢?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