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吗,同一法官在屡遭曝光的情况下,依法本应自行回避,但却不仅不自行回避,而且还拒绝当事人对其的回避申请,并还在法庭上公开编造谎言,明明是没有院长的审批,却公然谎称已经过院长批准,由她继续审理。这就灵异了,院长并未到庭,是怎么知道的?又是怎么批准的?难道是这位法官产生了幻觉,把自己视为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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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依据相关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申请应当由院长批准。由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宝莉审判长在审理我代理的部分案件中多次出现伪造证据,漏审漏判和渎职枉法行为,所以我曾屡次给其曝光,并多次申请其回避,但却均遭到了其的当庭拒绝。由于其是审判长,所以我问她是否有院长批示,她竟当庭谎称有,并仍坚持继续审理。不仅如此,本该在庭审中决定的事情,她却表示要与被告律师庭下沟通。这显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不合法行为,也有违法官的中立身份,并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7条和第200条关于对其拒不回避作出的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关于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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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刘宝莉审判长在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的情况下,未依法回避并继续审理案件,其作出的裁判如(2022)津01民终2506号、(2024)津01民终8967号、(2024)津01民终757号等多份裁判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却未见到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应和再审纠正,是该院领导不知道对刘宝莉的回避申请,还是在纵容她违规继续审理,以致将多起案件审的乱七八糟。如让老弱病残的家庭承担巨额诉讼费,同时免去医院应承担上百万元赔偿款的杨占军案;如依据虚假事实使受害人免获上千万元赔偿的张复生案;如依据伪证剥夺了股东股权的王景明案等等。依法应赔的巨额赔偿款为何枉法不判赔,这些钱究竟是去向了何方?这里面有无钱权交易,为何法官依法该回避却枉法不回避,死死抓住案子不放,明明受害方依法该获赔却得不到,明明被告依法该赔偿却不判赔,这一切都正常吗?
我所发表的文章,每一篇都有具体的案号,而每一个案号也都是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有案可查,所以说都是来自权威的源头。我曾经说过,新闻的权威在于是否真实,而非是从谁的嘴里说出,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有几个得到了权威机构的认可?反之,那么多的上访人员又有哪个是经过了权威部门的公布?
反观内蒙的呼格案和河北的聂树斌案,哪个不是在其死后十几年才有了权威的平反信息,而在这之前就不许人们谈论吗?就不许记者曝光吗?总而言之,我们要探讨的是新闻的真实性,而不要总是泛泛的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空谈所谓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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