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量后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根据《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5.2条,若一方仅对已确认的工程量提异议却未提供具体证据,鉴定机构将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若既提异议又提交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证据,鉴定人需对原计量结果复核,必要时到现场勘验,再按复核结果出具意见。司法实践中,单价合同计价模式下,双方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结算总价确定,法官通常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准许启动造价鉴定,除非一方有初步证据足以推翻之前确认的计量结果。
法院审查鉴定申请时,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关联性,需构建争议事实、待证事实与鉴定事项的逻辑链条,若双方已确认工程量,再申请造价鉴定往往缺乏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二是必要性,需判断是否必须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才能查明事实,若通过常规举证质证可解决争议,鉴定申请不会被准许;三是可行性,要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公认性与鉴定机构的资质,确保鉴定结果可靠。
最高院在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广核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纠纷再审案中明确,双方签订结算书后即便有争议,若施工方不能证明完成结算书以外的工程量,结算书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只有结算书存在无效(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可撤销(如欺诈、重大误解)、约定不明等情形,法院才可能准许鉴定申请。
鉴定人处理工程量确认单时,若被告仅概括性否认却未提交反驳证据,将直接依据原确认单鉴定;若被告提交有效证据,需核查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图纸、变更签证交叉验证,必要时现场勘验,复核发现原确认单错误的,会在鉴定意见中单独列明修正依据。司法实践中,无证据的异议会被认定为举证不能,鉴定机构依据原确认单作出的结论通常会被法院采纳。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完成结算后,承包人申请鉴定的难度更大。最高院在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与甘肃宇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纠纷再审案中指出,当事人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若结算协议有效且无明显瑕疵,承包人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鉴定,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应重视工程量确认单与结算书的签订,确保内容清晰准确,减少后续争议。若陷入纠纷,需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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