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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知非:战国秦朝“国家课役农”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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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臧知非

来源:《历史研究》2025年第12期

摘 要战国秦朝农民是人身、土地、事役三位一体控制体系下的封建国家课役农。在战国秦朝普遍授田制之下,农民受田于国家,人身隶属于国家,纳租完事于国家。兵农合一,兵徭同一主体,但性质有别,标准亦异。“更卒”、“屯戍”、“力役”是农民受田于国所承担的义务,是秦朝徭役繁重的制度因素。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史学 封建社会 授田制 事大于租 国家课役农

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古代小农经济形成于春秋,至战国普遍化,其特点是土地私有,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农业和家庭副业相结合,自给自足,身份自由,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农民是小土地所有者的代名词。但现有研究表明,国家授田制是战国秦朝土地制度主体,其性质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所谓五口之家、百亩之地的个体小农是国家授田制的产物。国家授田目的是最大可能实现国家赋予农民课役,农民受田于国,必须完成课役义务,其身份与土地私有制下的自耕农不能相提并论。因而,重新考察春秋土地关系变动性质、分析战国秦朝农民的历史特性,是当代史学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这既是历史问题,又是理论问题,是揭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特色和发展规律的重要一环。
春秋是西周土地宗族贵族所有制向战国封建土地国有制转变时期,战国秦朝实行普遍授田制,农民是“国家课役农”:国家授田是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之上,征之以田租、课之以事役,农民受田的性质是国家“课役田”,纳租、服事是农民本职。“租”以田计、按户计征,“事”以人起、“事”大于“租”,人身、土地、事役三位一体。此体系源自西周,发展于春秋战国,至秦朝成为统一制度。西汉授田制瓦解,国家授田职能退场,但授田制所赋予农民“租”与“事”的义务没有改变,区别在于“事”的实现方式货币化,是人口税的由来。本文将历时性考察农民人身隶属关系、周秦土地关系、课役结构的演变过程,从国家形态演进层面揭示人身、土地、课役三位一体关系的历史基础,说明战国秦朝农民身份——“国家课役农”的由来、内涵及变化,为理解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身份蜕变及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特点提供参照。

一、土地“族有”转为“国有”


古代历史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旧社会孕育新要素,新社会保留旧基因,趋势是新要素突破母体束缚而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亦保留旧传统,春秋战国社会转型是为典型。在此过程中,国家力量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控制社会是中国古代历史特点,在封建社会初期尤其突出,国家几乎担负组织生产、规范生活、规训臣民的所有职能。因此,考察战国秦朝土地关系、小农经济形态、农民身份特征,要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置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场域中分析。
在历史语境下,自耕农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式、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土地私有制下固然有自耕农,非土地私有制下同样存在。战国时代,五口之家、百亩之地、男耕女织式劳动组合登上历史舞台,并非土地私有的结果,而是国家授田制使然,是土地国有制下的自耕农,不能与土地私有制下自耕农混而为一。至于“自由平民”的概念,系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由民”,谓战国秦朝农民是“自由平民”,实际上是古代欧洲“自由民”一词的套用。古代欧洲“自由民”特点是经济独立、人身自由、参与国家政务,是国家公民。在中国历史上,只有西周时期的“国人”具备参与国政的权利。西周“国人”属于统治阶级,有参政权,大凡立君、迁都、危难应对等关系国本的大事均需征询“国人”同意。至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野人”,只有集体耕作贵族“大田”的义务,没有政治权利可言。至战国,以个体耕作为特征的农民较之西周耕作于“大田”上的农民,虽有人身自由,但该“自由”是生产需求使然,和政治权利无涉,与欧洲古代社会的“自由民”不可同日而语。就春秋农民而言,即使耕作技术进步带给农民“自由”,此“自由”仅是相对于西周耕作于统治阶级“大田”上的“农夫”而言:由集体耕作变为个体耕作,脱离宗族血缘关系束缚而获得耕作自由。不过,该“自由”转瞬即逝,随着国家力量循迹而至,所开垦的土地和人身相应纳入国家直接控制之下,“自由”随之失去。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既是统治阶级的观念,也是被统治阶级的普遍意识。农民本来隶属于“王臣”、“君臣”,自行开垦的土地名义上是“王土”、“君土”,复归于“王”、“君”,理所当然。这是国家强化社会控制的必然结果,农民土地是否私有、身份是否“自由”,不是决定于农耕技术和农民的主观选择,而是取决于国家力量对社会的控制方式和强度。因而,要明确春秋土地关系性质和农民身份特点,首先要说明西周国家与土地、农民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认识。
西周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井田制,文献多有记载,既有西周历史遗存,又有后世思想家的规划,相互矛盾者甚多。传统学者囿于经学思维,多据《周礼》《孟子》讨论其内容,极尽弥缝之能事,皓首穷经,试图给出完整的历史拼图。现代史家或因孤立地就井田论井田,或因既定的理论束缚,对井田制认识差异巨大:或以为字字千金,或以为是历史漫画。其实,打破传统经学思维和既定的理论束缚,遵循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不是将土地制度仅仅视为人与地的关系,而是从社会结构入手,分析国家力量与社会变动的关系,就不难把握井田制的核心为人口、土地、课役三位一体,即国家通过控制人口、分配土地、人地合一、以地治民实现课役的制度体系。所谓“九夫为井”和“十夫为沟”既是土地分配单位,又是“国人”和“野人”的编制单位,“国人”和“野人”分别以“助”法和“藉”法提供军赋和田租。“国人”是统治宗族成员和国家公民,执兵作战、保卫家国是其权利,“九夫”是“国人”提供军赋的基本单位。“野人”是被统治阶级,只有劳作义务,“十夫”是其提供劳役地租的基本单位。这是春秋各国土地赋役制度变革的前提。以此为基础,分析春秋各国田赋变革和土地关系变动的性质、作用,不难得出合理的认识。
春秋土地关系变革,齐国首开其端。齐桓公以管仲为相,“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定民之居”是通过国野(鄙)分治将民置于国家控制之下,使民“居”与身份一致。“成民之事”是按照民的身份规定事役义务。国中居民分为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士是国人,故士之乡行政与军事合一,“作内政而寄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行政组织里—连—乡—帅与军事编制小戎—卒—旅—军相对应,组成3个军,分属五乡之帅率领,计3万名士兵。普通农民居于鄙野,没有当兵资格,以农耕为职,由国家分配土地,“相地而衰征”:一是“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即按照井田制下每夫百亩的标准,把陆、阜、陵、墐等恶田折合成良田授予农民,良田百亩,非良田增加授田数量,或二百亩、三百亩等,以授田数量调节土地质量差异,统一征收百亩之税。“衰征”之“衰”是恶地与良田的折合比例,是为“治地,分民如一”。二是统一行政组织,30家为邑,10邑为卒,10卒为乡,3乡为县,10县为属,总计“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按照邑—卒—乡—县—属编制鄙野之民,计50个县45万户之民。揆诸春秋齐国的国家形态,整齐划一的行政、军事编制是后世制度设计,并非管仲改革的实录。据传世文献和金文,春秋齐县或名为邑,用作赏赐单位,一次赏赐达数十百个。这些县邑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居民点,三五十家即为县(邑)。据此分析,管仲时代的鄙野之地不可能有50个九千家之县,但谓“作内政而寄军令”、“相地而衰征”是管子思想则基本可信:将陆、阜、陵、墐等地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分配给农民,“定民之居”、使民不能“移”,确保“征”的实现。在此看不到“土地私有”和农民“自由”的痕迹,而是原本与身份不合之“居”、四处游“移”的“国人”、“野人”,均被纳入国家权力控制,成为国家授田民。
晋国“作爰田”、“作州兵”和鲁国“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被视为土地私有的标志,但事实未然。《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惠公被秦国俘虏之后,晋国执政为凝聚民心、重振士气,“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于是乎作爰田”,“作州兵”。《国语·晋语三》作“赏以悦众……作辕田”。“爰”、“辕”同音通假,意均为“赏田”,目的是“悦众”。一般认为,“众”即“朝国人而以君命赏”的“国人”。“作爰田”之后,所赏土地固定在受赏者名下,但并不意味着所“赏”之“田”归其所有。“赏”是君命,是历史传统;“作”是制定新的土地分配方法,为“作爰田”。“作爰田”以旧的分配制度为基础,而不是对旧制度的否定。否则,传统赏田对象的利益将会受损,难以达到“悦众”效果。尤其要注意,“作爰田”在“作州兵”之前,“作爰田”是“作州兵”的前提。“州”本是“野人”居住单位,“州人”本无执兵作战资格,“作州兵”正式将“州人”纳入“兵”的行列,其地位提升。“州人”也在“赏”的范围之内,正是“赏以悦众”的体现,表明国、野界限在制度层面消弭,“州人”被纳入国家直接控制,国家对土地人户控制强化。
古今学者均高度重视鲁国的“初税亩”,或以为是在井田制“藉”法之外“履”农夫“私亩”——农民份地、自行开垦之“亩”而“税”之;或谓“初税亩”是不分公田、私田,全部按照田亩面积征税,是全面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的标志性变革,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当时历史背景下,从社会结构变动层面分析,“初税亩”不仅是田租征收方式的改变,还是国家强化社会控制的体现。因宗族繁衍、私门和公室之争,以及外部战争等多种原因,传统社会结构逐步解体,私门之间、私门与公室之间反复争夺土地和人口,私门更是千方百计刮削公室,国家权力逐步被私门分割,众多诸侯国在此过程中消亡。所谓“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并非个别现象。鲁国私门、公室之争最为激烈,私门兴起、公室弱化是鲁国政治特点。季友在鲁国公室内乱时拥立僖公有“大功”而“受费以为上卿”,其后“世增其业,不废旧绩”,在鲁国内乱中不断扩大权势,导致“政在季氏”。所谓“世增其业,不废旧绩”,有相当一部分是争夺公室土地人口而来,是“政在季氏”的经济基础。至宣公时期,季氏已经威胁公室安全,故“初税亩”的目的是扩大公室。尽管因为资料限制,难以明晰“初税亩”的具体内容,但以鲁国重礼的政治传统,可以推断其内容离不开井田制下人地合一体制:核人口、算土地、正封洫,将人口土地置于公室控制之下而后“税”之。这不是土地私有产生的标志,而是国家直接控制人口土地的体现,是土地宗族贵族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转变的历史环节。成公元年“作丘甲”、哀公十一年“以田赋”也应如是观。
楚国蔿掩“庀赋”和郑国子产使“田有封洫”,是宗族贵族土地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转变的直接体现。蔿掩“庀赋,数甲兵”的具体措施是“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书土田”是总称,指分别登记不同种类土地和人口,而后“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所“书”之地分为九种,可概括为两类:山林、薮泽、京陵、淳卤、疆潦、偃豬、原防、隰皋是未垦田,衍沃是已垦良田。蔿掩把上述土地全部纳入“赋”的范围,根据土地质量确定授田多少而后“赋”之,即贾逵说的“以为赋税差品”:具体标准是授山林之地每夫九百亩、薮泽之地每夫八百亩、京陵之地每夫七百亩,递减至衍沃之地每夫百亩。
注家对薮泽、京陵、淳卤、疆潦、偃豬、原防、隰皋有不同理解,“赋税差品”不一定如贾逵所说的整齐划一。但比照《周礼》将垦田分上中下三等授之于民,贾逵将“赋税差品”理解为授田数量因质而异,符合蔿掩“庀赋”的一般原则,说明授田和“赋”的对象由国及野,即山川林泽之田及垦耕山川林泽之民均纳入“赋”的范围。“井”不仅是土地计算单位,还是人户编制单位,“赋”的对象是一井之田,也是一井之民。在地广人稀时代,人是财富核心,没有劳动力,山川林泽仅仅是自然存在物,国家无从“赋”起,若仅仅就土地论土地,无视人的核心因素,难以抓住蔿掩“庀赋”本质。因此,蔿掩“庀赋”是国家强化控制土地人口,将“国人”、“野人”一体化,区分土地类别,以数量调节质量,授田而后按百亩良田“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是楚国版的“相地而衰征”。
郑国在子驷执政时期曾“为田洫”,即整治土地疆界,清查私门所占土地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司氏、堵氏等族因“丧田”而联合起兵,子驷被杀,“为田洫”流产。20年后,子产见于“国小而偪,族大宠多”,君权不振,国力贫弱的现实,实行全面改革:“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子产按照身份等级,分配土地,严禁逾制,遵礼守制者奖、违者罚。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全面整顿和改革:“田有封洫”,明确贵族按制度占田,不得溢出;“庐井有伍”,以五家为伍的户籍编制取代传统“九夫为井”和“十夫为沟”制,原来“国人”、“野人”身份差别消弭,土地由国家统一分配。“田有封洫”包括农民在内,使社会各阶层所占土地、人口与身份一致,是为“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子产改革目的是剥夺贵族非法占有的土地和人口,打击贵族势力,强化君权,正是贵族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化的历史环节。
综上可见,春秋各国变革时间不一,具体内容有异,但均非单一的土地制度改革,而是涵盖政治、军事、经济的系统变革,是社会结构的系统整合:打破国与野、“国人”与“野人”界限,“野人”地位上升,国野一体;以国家力量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将人口、土地直接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它既是生产进步、国家形态发展使然,又是争霸图存直接推动的结果。人口增多,垦田由郊及野,向山川林泽荒野之地推进,人口随之扩散,形成新居民点;各国要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扩大兵源,以地缘为基础,以五家为伍作为户籍编制单位,授之以田宅,赋之以课役,编之以军伍。在此看不出土地私有、农民自由的要素,而是土地“族有”变为“国有”的历史轨迹。与此同步,井田制下人口、土地、赋役三位一体的社会控制体系,发展为战国时期国家直接控制社会的组成部分。
降至战国,授田制度法典化,依照名籍,每户授田百亩,亩积大小、田亩形制及阡陌封埒的设置,均以法律形式公之于众。因地理环境差异,各国耕地与非耕地比例不一,人口密度有别,人地关系多样,各国田亩规划、良田与恶田比例、亩积步数不尽相同,农民实际受田和耕作面积不完全一致。但人地合一、以地治民是通则,以商鞅之法最为严格,是秦国后来居上的经济基础。秦统一后,六国土地制度统一于秦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具有实质性的新内容。

二、农民隶属关系由“族”而“国”


西周号为统一王朝,周天子为天下共主,实则万邦林立,周王朝本质上是由大大小小宗族城邦构成的组合体。当时之国在空间上有点无面,城、国意通,城(随着时间推移,包含周围的邑在内)即为国,人数有限,小国寡民,没有后世此疆彼界的概念;社会结构则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社会阶级、阶层及国家权力分配与运作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以宗族为标志;宗族权力与国家权力合一、宗主和君主合一,国家通过宗族权力间接控制社会。春秋是宗族城邦向封建中央集权国家转变时期,与众多邦国鱼烂而亡或兼并被灭同步,各国内部的宗族力量则处于不断重组过程之中。一部春秋史,既是一部诸侯兴亡史,又是一部宗族兼并史,历史结果是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破土而出:君权逐步摆脱族权束缚,国君不是按照宗族血缘关系,而是根据能力、功劳等任用非宗法性官僚行使国家权力,官僚政治逐步取代世族世官制,宗族血缘关系逐步与国家权力分配和运作两分;国家统治由点而面,由城邑向乡野发展,设县而治,以乡里为代表的基层行政组织逐步形成,编民为什伍,固民于乡野土地之上,农民由隶属于宗族贵族而直接隶属于封建国家。这是历史过程,至战国完成,但各国路径不同,进程不一。
就君权与族权关系而言,战国君主集权可分为两种路径:韩、赵、魏、齐四国系私门化家为国而来,楚、燕、秦三国因其公族力量由传统封国发展使然。无论是化家为国还是公族继续执政,均以宗族为依托,区别在于国家权力集中于“一家”还是“公族”。韩、赵、魏、齐将国家权力集中于“一家”,楚、燕、秦则由“公族”分掌,总特点是君权与族权相互依存,各国君权依然处在族权束缚之下。宗族贵族政治是各国政治形态的主流,至于社会结构,自然难以有根本性改变。经过变法运动,各国完成宗族贵族政治向君主集权政治的转变,以商鞅离散宗族、以军功爵制确定社会等级最为彻底。
秦因周人之地,收周余民而立国,施政策略为沿用西周制度、淡化西戎色彩,在东方各国礼崩乐坏不可逆转之时,自觉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国家结构本质上是西周的翻版而带有自身特色。“诗书礼乐法度”以宗族制度为基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力量集中,但其趋势必然导致国家力量分解。战国前期,秦国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宗室贵族分割君权,是其原因之一。因此,商鞅总结各国变法经验教训,以法律手段离散宗族,将宗族力量、血缘关系从国家权力分配和运作过程中清除,国家直接控制人口土地,对人口控制尤其严格,奠定国家控制社会的核心基础。
商鞅离散宗族的主要措施,一是按照军功爵确定社会等级及其权利义务,官爵一体,将世族世官制从权力分配和运作中剥离,“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使宗室成员,没有军功也不得享受政治待遇,“富”与“贵”两分。无论贫富,均为什伍之民。什伍基础是爵位等级,无爵与有爵、爵级低者与高者编入不同的什伍。什伍不再是血缘关系的地域组合,而是军功爵制的地域组合。邻里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检举,传统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邻里相恤、相助关系不复存在。
二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此处之“室”是宗族社会的血缘共同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家室”。《说文》:“室,实也。从宀至声,室屋皆从至,所止也”;“实,富也,从宀贯,贯为货物”。段玉裁注:“以货物充于屋下是为实。”人之所居,是财物贮存之处,“实”是充满之意,因而“室”是财产单位。在宗族社会,同居共财,聚族而居,是维系宗族团结、保障权力世袭的前提,所以“室”又是宗族、政治单位。春秋时期各国宗室贵族相互倾轧,胜利者对待失败者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分其室”、“取其室”、“兼其室”,不仅是分其财物、田土、人口,还包括其世袭权力,是权力结构的重组。因此,商鞅强制分户后,原来以“室”为单位的土地人口由官府析分、登记在各“户”之下,一“室”变多“户”。“户”是国家控制社会、人身的基本单元,是授田、征税、起役的依据,既增加国家课役来源,又清除宗族关系对基层行政的羁绊,使农民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国家课役农。
商鞅离散宗族是一次由上而下深刻的社会革命,为农民改变自身命运提供制度保障。农民可以通过“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而致富,也可利用军功获爵踏入“贵”的政治序列,实现富且贵的梦想,传统社会结构、农民与国家关系因此彻底改变,不仅有效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还充分激发农民主观能动性,故而“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强制分户,离散宗族,与有功焉。当然,离散宗族,比地而伍,不等于原来父子兄弟及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消失,血缘关系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不会因为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而不复存在。但血缘关系不再具有身份等级贵贱属性,对国家权力运作影响式微。什伍之民即使是父子兄弟也必须遵守“告奸”法条,“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适用于所有人。
强化君权,削弱族权,是战国变法的共性,但六国变法远不如秦国彻底。各国虽然高举选贤与能大旗,在法律层面通过改变官僚队伍结构强化君权,却没能在制度上解决举贤任能与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世族世官制的对立,而是在二者之间寻找结合点;不是在剥夺贵族特权的前提下举贤任能,而是由执政者主观判定,缺少客观标准,所谓举贤任能的结果只能是人存政举。如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禁止“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行尽地力、善平籴之教,魏国因此称雄一时,无疑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革命性意义,但魏文侯没有建立剥夺公室子弟既得权益的制度体系,仅将此原则施于新任官僚选拔上,就不可能割断举贤任能与世族世官制的联系。故魏文侯之后,亲亲尚恩的用人方针又恢复昔日活力,宗族关系复活于政治生活之中,才干实学之士被排挤出局,吴起、商鞅、张仪、范雎先后出走就是体现。赵国将相在武灵王改革之后基本上由宗室垄断,任相公子有安平君、平原君、阳文君,任将公子有公子花、公子刻、公子章,其余将军赵奢、赵括、赵忽、赵袑无一不是宗室贵族。韩国宗室自韩昭侯之后始终掌握国政,丞相、将军均出自宗室。韩非严厉批评治国不依法制、不赏有功、不酬有劳、不官有能,而“大臣左右无功者择宅而受,择田而食”等,均就韩国政治而言。“大臣左右无功者”之所以能“择宅而受,择田而食”就是因其大多是宗室贵族。至于齐国,尽管广开学宫,稷下学宫人才济济,但所谓的人才仅仅是坐而论道,并不参与军政建设,各级长吏一直被田氏子孙垄断,到战国后期,成为各国贵族的避难所。
因为改革不彻底,六国社会结构、基层行政组织与运作难以摆脱宗族关系束缚,与秦形成鲜明对比。《管子·立政》对基层行政组织和权力运作有详细叙述:什伍之民居住于封闭的里闾之中,定时出入,衣服式样、同行人员、言谈举止均在闾有司监督之下,有“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随时汇报。若“不顺于常者”系“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勿复,一则再宥,三则不赦”。反之,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有“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者,由“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显然,所谓“长家”是有“子弟、臣妾、属役、宾客”的大家族,是一个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家族成员及其依附的“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者均为备选官僚,其认定标准及人选决定于“长家”。因而,“长家”之“长”不仅是家族之长,还是基层行政权力之长,说明基层行政与宗族关系相互缠绕。《管子·问》云:“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牧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国”、“乡”之民均有其“族”,故要明确“何族之子弟”、“何族之别”,“宗子”有“牧昆弟”的义务,“宗子”即“长家”之“长”。
《管子》是稷下学者著述汇编,学者来自四面八方,所述虽然是思想家言,但目的是服务现实,反映东方各国特别是齐国的情况:基层社会保留较多宗族传统,宗族关系与基层行政运作一体,“宗子”、“长家”合法凭借其子弟、属役、宾客役使贫弱之民。这是一把双刃剑,国家假“宗子”、“长家”之力控制基层社会,却不可避免地为“宗子”、“长家”隐蔽人口、土地提供制度支持,国家难以精准掌握人口、土地,无法有效实现国家力量总动员。此为东方六国与秦力量差别的原因之一。
秦朝统一,将离散宗族、强制分户制度推行于六国地区,必然激起六国宗室贵族、“长家”、“宗子”的剧烈抵制,秦遂大规模徙豪,一次性“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十二万户“豪富”包括六国宗室、“长家”、“宗子”、富商巨贾等不同阶层,各拥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广占田土,垄断山林,既“豪”且“富”。将他们迁离原籍,是一次深刻的社会结构变革,“豪富”的土地、依附人口及其臣妾均转属国家,其宗族网络被切断,经济基础被清除,国家力量直接控制每家每户,扩大国家税源和役源的同时,也导致六国地区社会矛盾大集中。六国宗室贵族、富商巨贾、“长家”大姓依附于“长家”自不待言,与其有共同利益的子弟、宾客等因此丧失利益与依靠,将不满的矛头指向官府,六国地区社会矛盾简化为“官”与“民”的对立,是秦朝短祚的原因之一。

三、农民课役义务及其结构


人身隶属于国、受田于国、纳租完事于国是战国秦朝农民身份的共同属性。但战国各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课役内容、实现方式、标准各不相同,本文难以具体分析,仅在资料允许的条件下,以叙述的方式揭示农民一般课役义务及其结构性特征。
孟子谓当时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粟米性质为田租,布缕系杂税的概括,均为实物,力役是徭役总称,即农民课役分为实物和力役两种。李斯谓“关东群盗并起”的原因是“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事”是法律用语,与孟子的“力役”性质相同,是“戍、漕、转、作”的总称,“戍、漕、转、作”是“事”的分项,“赋税”指田租和其他税收,田租是“赋税”主体,“事”与“赋税”是农民法定课役。
先谈田租问题。就目前资料所见,战国秦朝田租以授田百亩为基础,分为禾与刍稿两种实物。禾采用税田制,每年五月乡官部吏将农民实际垦田的十分之一定为“税田”,设定“税田”产量,秋后收取,是为田税。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有“部佐行田”、“度稼得租”之语。“行田”本指授田,但授田之后,部佐要巡行田亩、督促农耕,了解庄稼长势。“度稼得租”即根据庄稼长势评定“税田”产量。“行田”和“度稼得租”是部佐职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五月望之前,各县道要上报实际垦田数和户均垦田数,确定“税田”产量应与此同步。因为五月垦田已定、苗情长势明朗,可以“度稼得租”。岳麓秦简《数》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禾舆田十一亩,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中,“田十亩”、“田十一亩”是实垦田,均为二百四十步之亩;“二百卌步”、“二百六十四步”是从“田十亩”、“田十一亩”垦田中划出的“税田”亩数;“租八石”是“田十亩”的“税田”产量,“租四石八斗”是“田十一亩”的“税田”产量,税率是十分之一。因农民授田以未垦地为主,不同田块产量不同,“税田”产量亦异,而有“三步一斗”、“五步半步一斗”的差别。“租”是每年五月设定的产量,无论“税田”之外的土地实际产量如何,“税田”所定之租必须完成。龙岗秦简第196号简云“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及”。律文残断,但大意可知:收租之前,依律将每户田租情况告诉里典、田典,再由里典、田典告诉农户。“租者且出……令黔首皆知之”就是“度稼”所得租数。
《数》是基层官吏日常使用的工具书,其例题是在日常实践中长期积累而来,旨在说明计算方法,应在秦统一之前已经广泛流传,不一定是秦国、秦朝专属之物,而包括六国在内。《数》所举“税田”产量因地而异,其方法具有普遍性。无论各国田税制度存在多大差异,至秦朝而统一。里耶秦简8—1519号简文记录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零县启、都、贰三个乡垦田5295亩,户152,田租677石。三个乡垦田分别是910亩、1751亩、2634亩;田租分别是97.6石、241石、339.3石,总计677.9石,垦田每亩田租1.28斗强。三个乡田租是“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亩一石五”是三个乡“税田”平均亩产,平均每户田租400.45斗,另有6斗奇零。之所以“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是为了说明授田、垦田、田租之间的联动关系。准此,可以进一步理解商鞅变法“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制度意义。垦田与税田的比例统一,是为“上壹”;良田、恶田产量不同,税田产量、田租数亦异,产量高者田租亦高,反之亦然,是为“民平”。“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之“多”是相对于“訾粟而税”而言,税田实际产量多于“度稼”所得之租者“复其身”。
刍稿是田租组成部分,以顷计算、按户收取,每户刍三石、稿二石,确实是“上壹而民平”。云梦睡虎地秦律《田律》规定: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无论耕种与否、收成如何,每顷收取刍三石、稿二石。刍稿足用时,则折收钱币。岳麓秦简《金布律》规定:
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
“十月户出刍”之“刍”为刍稿简称,按户而赋,即第十七级驷车庶长以下所有民户分别于十月和五月缴纳。十月每户出刍一石十五斤,或者出十六钱,在十二月朔日之前缴纳完毕。五月每户出十六钱,或者交“布”,于六月望日缴纳完毕。“户赋”是按“户”而“赋”的法律用语,所“赋”内容是“刍”。
比较谷物与刍稿征收方式的差别,不难发现秦田税制度结构性特点为统中有分,分中有合。税率统一,刍稿统一,授田统一,是为统;农户谷物征收因地、因户而异,是为分;谷物以县为单位、按户“婴之”,刍稿按户平均征收,二者合于户,田租多寡以户考量,是为合。
现在讨论农民“事”义务。上已述及,“事”以人定,源于西周按人身份等级定“事”的制度。《左传》昭公七年楚无宇云: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身份不同,其“事”有别,犹如“天有十日”和“人有十等”不可更改。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各有其“事”,“事”是其“职”。圉、牧身份低微,但属于官府徒役,亦有其职,故“以待百事”包括圉、牧在内。“事”决定于“职”,“职”、“事”一体,世袭不变,具有强制性。就西周社会结构而言,农民(主要是“野人”)之“事”就是劳作于宗族贵族的“大田”之上,为贵族提供劳役地租,从7岁开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作。《周礼·秋官司寇·司厉》云:“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郑玄注:“齓,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未齓者”不为奴,反证换过乳牙的儿童犯罪,无论男女均要“为奴”,因为“毁齿”以后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故罚以为奴。
战国时代,“国人”、“野人”统一为国家编户民,继续依身份定“事”。商鞅变法按军功爵制确立社会等级的同时,严格人口登记,根据老、小、使男、使女、大男、大女口数及其身份,确定编户民之“事”,每个人应尽之“事”及实际应役天数均登记于专用券书,是为“定名事里”。云梦睡虎地秦律《封诊式》的《有鞫》《覆》《亡自出》等文书有具体规定:
有鞫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何,何罪赦,或覆问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有鞫》规定有男子涉案,首先明确当事人性别(男)、姓名(“某”)、身份(“士伍”)、居住地(“某里”),然后“定名事里”。确认该男子所犯何罪,是否经过复审、赦免,再依律查封家产并由熟悉情况的人看守,写成正式文书上报。“名”是名籍,记录身份名称,“事”是当事人应承担的事役及实际应役情况,“里”是居住之里。《覆》云:
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何,何罪赦,[或]覆问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发现男子逃亡,报告县主,经讯问,男子承认逃亡,县主令“定名事里”。当事人曾犯何罪、判刑如何、是否赦免、是否逃亡、在什么时间发现逃亡,即“几籍亡”、逃亡天数、“逋事”天数。《亡自出》云:
亡自出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
男子甲逃亡后自首,供称身份是士伍及所居之里,二月逃亡,具体日期不明,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经过讯问,确定甲的姓名、居里、“事”的完成情况。经查,男子甲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三月逃避修筑宫室之役20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录该男子逃亡,共5个月零10天,没有其他犯罪情况,将甲交送里典乙核验无误,押送论处。三月逃避修筑宫室之役20天,说明修筑宫室的事役天数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此时并非按年而是逐月登记人口,注明具体登记日期,“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表明三月“丁未籍”之外,还有其他日期之“籍”,说明存在一月多次登记核验人口的制度。里耶秦简有“见户”、“积户”之别,“积户”数远远大于“见户”数,“见户”是某一个时间点的现存户数,“积户”是一个年度每天实存户数的累积数。里吏既统计户数,又要记录每户人口变动和适龄人口应役情况。岳麓秦简《尉卒律》规定,里典、里老按月登记所收实物、人口迁移、应役及死亡人数,上报县尉,县尉按月分类编为簿书。每年十月,里典、里老会集县廷核对所报内容是否准确,由县尉制成总计书,将“阑亡”不归者单独整理成册,注明初亡年月,“善藏以戒其得”,妥善保管,防止“阑亡”不归者因登记不确或簿书损毁而逃脱法律惩罚,目的是准确、动态把握户数、口数、应役人数变动情况,保证税源和役源准确性。
关于未成年人事役,岳麓秦律规定年龄不满14岁少年逃亡、无法确定其籍贯者,“槫作事之,如隶臣妾然”。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未满14岁少年逃避其事,无法确定籍贯,才由专人像管理隶臣妾那样“槫作事之”。岳麓秦简《行书律》规定“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女子和小童行为能力受限,故不得“行制书”,违令者“赀二甲”;又云“毋敢令年未盈十四岁者行县官恒书,不从令者,赀一甲”。比较两条律文,说明“小童”与“未盈十四岁”有年龄区别,“小童”是某年龄段儿童专称。“小童”和“未盈十四岁”虽然不能行“制书”和“县官恒书”之“事”,但有行“制书”和“县官恒书”以外之“事”。岳麓秦简《徭律》规定:“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使,节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令与粟事。”“使”指使行成人之“事”,一般情况下,县官不得征发免老和15岁以上敖童从役,只有运粮之役才能征发年龄15岁以上未傅籍的敖童和在学室学习的史子从役,是对“未傅”群体起役年龄的规定。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及郑玄注,可知未成年人事役分为7至14岁、15岁至傅籍两个年龄段,傅籍之后服成人之事。
“事”之“戍、漕、转、作”分为“戍”与“徭”两类,“戍”有明确役期规定:“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普通戍役一月而更,戍役事务轻者延长值戍天数,“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当指此。“漕、转、作”之“事”按天计算,不存在“月更”制度,统称为“徭”,有“徭券”作为依据。按岳麓秦简《徭律》,“徭券”一式三份,应役之“徒”和里典、乡啬夫各执一份。个人所持为“徒券”,登记个人每月应该服役和实际服役天数;里典所持曰“里券”,内容是一里总徒数和一月应徭徒数。兴役时,里典、乡啬夫“以券书行之”,即核对三份券书内容是否一致,避免多征或者少征。每月统计一里实际应徭人数和个人应徭天数、地方徭役还是国家徭役,未应徭及所缺天数下月补足。若户口迁移,将已经应徭和未应徭天数一并转移到迁居地。年终制作新券书,核计应役总人数、天数、个人实际应役天数,结余或不足结转下年。秦朝以逐月统计、年度总集的方式,动态掌握兴徭和应徭的过程与结果。据此可对董仲舒所说的商鞅之法有进一步理解。董仲舒云: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兴,循而未改。
董仲舒过秦讽汉,“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是汉朝事;“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也指汉制。汉制由秦制而来,反映秦制基本框架,可据此揭示秦制之一斑,而秦制内容有助于理解董仲舒之语。
以往学者普遍认为,“月为更卒”是每年在本县服役一个月;“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是男子成丁到老免的两年兵役:一年当郡兵为材官、楼船、骑士,一年戍边为戍卒或宿卫京师为卫士。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荆州纪南松柏汉墓47号木牍《南郡卒更簿》公布以后,学者对“月为更卒”作出新解释,谓“月为更卒”是每年一个月地方性徭役,应役次数不一定是一次应役一个月,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一次或多次,对“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依然沿用旧说。
将事役制度作为一个体系考察,不难发现,传统认识不能成立,现代学者理解亦未得真意。将董仲舒语与李斯“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对读,可明确二者均指农民一年的事役和赋税,“戍、漕、转、作”是秦朝农民一年之事的内容分类;“月为更卒”、“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是指秦朝农民一年之事不同事役的兴发。“赋税大也”是对秦朝农民一年田租赋税的概括,“田租口赋,盐铁之利”是秦朝农民一年田租赋税的细化。所有这一切,“汉兴,循而未改”,汉朝农民负担和商鞅变法的规定相同。如果把“一岁屯戍,一岁力役”理解为成年男子一生中的两年兵役,则意味着董仲舒把男子一生兵役和每年“月为更卒”之役混为一谈,他应不会犯如此错误。
董仲舒所云是农民一年事役,不含兵役。“月为更卒”是由秦“戍者月更”分解而来的地方性徭役,官府每个月都有徭役之兴,需统计农民应徭情况,农民每个月都有徭役义务,故谓“月为更卒”。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傜律》规定,有运粮之役,当事人独自与老免父母同居,事役减半,父母为罢癃则免役,被兵器所伤、有疾病者与罢癃同役。如果不是从军受伤则一年更于县官四次,说明“月为更卒”的实际应更次数因更役需要而不同。《南郡卒更簿》记录南郡17个县、国的卒数、更数、每更人数和余数,全郡卒数“凡万四七十人,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是南郡17个县、国一年之中每个月应征发更卒的平均数,是官府每个月有更役之兴、农民每个月要应更役之征的直接证明,此为秦制的延续。
至此,可以明确“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之“一岁”的准确含义是每一岁。汉代“一岁屯戍”始于高后五年(前183)“令戍卒岁更”,此后徭役与戍役两分,服戍役者按年更替,国家每年都有戍役之征,农民每年都有戍役义务。“一岁力役”指国家层面每年兴发的非军事性徭役,农民每年要应国家层面的徭役。“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有官府每年征役与农民每年应役的双层含义。
学者谓“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为两年兵役,直接依据是《汉官仪》的记述: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
学者普遍认为,“二十三为正……习射御骑驰战阵”是正卒一生中的两年兵役,“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指“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是对《汉官仪》的误解。《汉官仪》所云是“都试”事,即一年一度军事演习,通过“都试”从正卒中选拔材官、楼船、骑士,并考校其军事技术,以定“殿最”。材官、楼船、骑士是特殊军卒,有相应的军事技能标准,一经选中,履行“警备”地方、防止“寇心”的职能,直至五十六老免,仍应“合选为亭长”。因而,“一岁为材官骑士”绝非男子一年郡兵之役,而是指丁男每年有参加选拔,并终身充当材官、楼船、骑士的义务。至于卫士,是宿卫京师之役,属于戍役的一种,应役人员有相应军事素质要求,享受特殊待遇,数量一般在2万人左右,非一般正卒所能胜任,也无须所有正卒应役。所谓“一岁为卫士”,系指每年从各郡材官中选拔应选的卫士。准此,可以确认《汉官仪》“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与董仲舒“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性质有别。《汉官仪》“一岁为材官骑士”是每年选拔材官、骑士,材官、骑士是特定武职群体,卫士是材官职役的组成部分。董仲舒所云是农民每年事役负担,“屯戍”是军事性徭役,“力役”是非军事性徭役。
战国时代,兵徭不分,徭役与兵役是同一主体,广义的徭役包括兵役在内,具体制度各国有异。商鞅变法以农战立国,严格兵农合一体系,但兵役与徭役毕竟有别。徭役是日常之“事”,是农民每年常规事役,男女均有其“事”,区别为“事”的内容不同。兵役是男子之役,从傅籍到老免都有从军义务,有战事则兴,无则已,从军时间决定于战事需要,不存在固定役期问题。秦汉一统,兵农合一体制依旧,是学者将“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与董仲舒“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混而为一的原因。
李斯谓关东“盗多”的原因是“事苦”、“赋税大”,明白上述事役结构,可以确定秦朝农民课役义务特点是“事”大于“租”,“事苦”远甚于“赋税大”。赋税主体是田税,以土地为税基,以“户”为单位,田税数量相对固定;而“事”以人起,一户7岁以上男女之口都有其“事”。故个人“事苦”,家庭“事”亦苦,一户之“事”远大于一户之“租”。

结 语


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变法运动是中国封建社会开端,标志之一是宗族血缘关系与国家权力分配和运作两分(此处“两分”是相对于西周宗族政治而言,指“家天下”取代“族天下”,君主集权代替宗族贵族共政,君权摆脱族权束缚而成为国家权力的最高代表),国家直接控制社会。原本隶属于各级贵族的土地、人口直接隶属于国家,国家发挥调整土地关系的主体作用,以行政权力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授田与编户一体化,人地合一,以授促垦,以垦保课,使国家最大限度地控制人力物力,在兼并战争中图存壮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国家组织生产、劝课农桑的功能,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是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战国依然是等级社会,农民处于社会底层,生产生活均无选择自由。但战国社会等级以军功、事功为基础,农民可以通过战功、耕织及其他方式改变命运,较之西周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是巨大的历史进步。秦朝统一,忽视六国社会结构、文化传统、行为习惯与秦制的差异,不知道“逆取”与“顺守”之别,行政急法,兵徭繁兴,结果民不堪命,二世而亡,成为后世的反面教材。不能据此否定秦法、秦制的历史地位,批评秦政严酷、秦制局限的同时,要合理分析秦制与历史发展趋势的一致性,辨析农民身份由隶属于西周宗族贵族到直接隶属于国家的进步性。
汉承秦制,人身、土地、课役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依然。但汉初反秦之弊,与民休息,凡事简易,而有被后人称道的文景之治。与此同步的是授田制废弛,土地兼并迅猛,身份与土地两分,而授田制下的田租、事役义务依旧。如刍稿成为按户征收的常税并货币化,已经脱离土地税基而成为户税。谷物税率降至三十分之一,国家以顷为单位计算田税总数、地方按照农民实垦亩数确定田税数,税额一经确定,必须如数征缴。此即盐铁会议上文学批评的“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顷”指国家层面以顷为单位按照三十税一计算田税,“亩”指基层官吏按农民实有亩数确定田税。其为地方官吏在征税过程中包庇豪强、转嫁田税提供制度方便,农民实际缴纳的田税远超国家标准。
就课役结构而言,汉代农民“事”的比重进一步增大。在人地两分的历史条件下,农民无论有无土地、土地多寡,有名于上均有“事”于下,“更卒”、“屯戍”、“力役”的经济基础瓦解,仍要尽“更卒”、“屯戍”、“力役”义务。与秦制不同的是,汉代事役逐步货币化,形成7至14岁23钱、15至56岁120钱的人口税,加上“月为更卒”的代役钱,更赋常态化,农民负担之重、生存之苦不难想见。而农民缴纳人口税和更赋之后并不意味着无“事”,国家有事,随时兴役,农民要随时应役。《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是堂邑县元寿二年(前1年)户口数、定事役口数登记簿,其顺序依次是总户数、总口数、“复口”数、“定事口”数、“凡筭”数、“定事筭”数、“凡卒”数、“罢癃睆老卒”数、“见甲卒”数、“卒复除徭使”数、“定更卒”数,最后定“一月更卒千四百卅六”。“复口”是依法免除事役口数;“定事口”是“定”有“事”义务口数,从7岁至56岁的男女均为“事口”;“定事筭”是分别“定”15至22、23至56两个年龄段有“事”义务的口数;“凡卒”是丁男口数;“罢癃睆老卒”是身体残疾和半役的卒数;“见甲卒”是符合从军和更役要求的丁男数,“一月更卒千四百卅六”是“月为更卒”的丁男数。此为西汉末年兵徭一体的真实写照,是对秦制的发展。就法理言,“事口”已经缴纳23钱和120钱的人口税,但他们仍然是“事口”,丁男仍然为“卒”,承担甲卒、更卒之役,不亲身应役者则继续交钱。《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簿》是堂邑县元寿二年“罢癃卒钱”、“更卒钱”、“戍卒钱”、“过更卒钱”应缴和实缴钱数统计簿,所收之钱是“更卒”、“戍卒”的代役钱。只是此时农民已经绝对贫困化,无力交纳,此为“逋”钱远远大于“见钱”的原因。这是社会结构演变的历史结果,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民命运的历史底色。
(作者臧知非,系陕西师范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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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发文,两所学院接连升格为“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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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
2026-03-03 18:00:29
成都大妈网恋瑞士大爷,还没见面就订婚,奔现后定居瑞士不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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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史论天地
2026-03-03 13:27:51
伊朗这次太出人意料,特朗普要后悔了,中东的天可能要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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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明察
2026-03-02 17:31:01
特朗普想在伊朗复制委内瑞拉模式,其顾问直言:几乎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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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
2026-03-03 1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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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椰的奶奶
2026-03-04 02: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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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看世界哈哈
2026-03-02 14:13:14
美媒:中美可能很快就开战,可中国导弹能淹没美军任何防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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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说
2026-03-03 0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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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动一时啊
2026-01-24 21:29:54
不要捡!不要捡!最近深圳街头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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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
2026-03-03 08:26:09
2026-03-04 07:51:00
爱竞彩的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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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热爱分享的女汉子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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