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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5〕503 号)要求,加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综合类、辐射类机构,不含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监管系统”(https://www-app.gdeei.cn/jcywjg/,以下简称“广东监管系统”)进行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上述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法人登记所在地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监管系统进行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https://gdee.gd.gov.cn/)“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14日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 阳江市生态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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