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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黄熊
春节期间,人口流动处于高峰,加之寒假,未成年人购票(火车票、飞机票、长途客运票等)的优惠权益问题再度引发关注。未成年人是否应享有票价优惠、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购买全价票是否合法等问题,虽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明确指引,但仍需结合制度本质与现实需求进行深入探讨。
一、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购买全价票的合法性辨析
(一)未成年人享有票价优惠的法定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民法典》第十七条界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一百二十八条强调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时,享有免费或优惠票价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限制该权利。
(二)票价优惠的具体标准由专项规定明确
《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仅确立了未成年人票价优惠的基本原则,未明确具体实施标准,相关权限赋予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运输特性制定专项规定。目前核心依据包括:
铁路领域:《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第37号令)规定,6周岁以下(或身高未达1.2米)儿童免票(不单独占用席位)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或身高1.2米不足1.5米)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或身高达1.5 米)购买全价票。
公路客运领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 [2019] 17 号)明确,6周岁以下(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不单独占用席位)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或身高1.2米不足1.5米)儿童享受客票半价优待
航空领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儿童、婴儿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旅客票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 [2009] 87号)规定,婴儿旅客按对应舱位成人普通票价的10%计价儿童旅客按50%计价(儿童年龄界限为12周岁)
从上述规定可见,铁路、公路、航空的票价优惠标准大致一致,均以6周岁(对应身高1.2米)和14周岁(航空为12周岁,对应身高1.5米)为分界点,分别执行免票、优惠票、全价票政策。单从专项规定来看,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购买全价票,似乎符合现行执行标准,表面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票价权益保障的制度检视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基本上年满14周岁就完全当成年人看待。这种做法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来意愿吗?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相关行业部门制定“有关规定”的权利,在“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免费、优惠具体规定,具有权威性,是现行有效、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本意,相关制度设计仍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一)专项规定突破上位法的权益覆盖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 “年龄” 为唯一标准界定未成年人范围,明确所有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应享有票价优惠权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规定的核心职责是细化优惠实施方式,而非缩减权益保障对象,即只能就“免票或优惠票价”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不能在具体规定中免除部分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上)的“免票或优惠票”权利。但现行规定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排除在票价优惠范围之外,实质上剥夺了这部分群体基于 “未成年人” 身份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上位法的立法初衷存在偏差。
(二)学生票无法替代未成年人普适性优惠
有观点认为,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通过购买学生票享受优惠,无需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票价福利,但这一说法存在明显局限:
其一,覆盖范围不全面。学生票的设计初衷是支持教育公益需求,属于“特定目的优惠”,仅面向在读学生群体,而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中不乏辍学、待业等非学生群体,这部分人的票价优惠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二,保障对象不专属。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就读的成年学生(如博士研究生)也可享受学生票优惠,说明学生票并非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福利政策,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身份的全面覆盖,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专属保障目标不符。
三、完善未成年人交通票价优惠制度的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赋予未成年人票价优惠的法定权利,这一制度设计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实现对全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平等保障。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和修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严格遵循上位法精神,不得随意突破法定权益范围:
一是回归立法本意,将14周岁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票价优惠体系,可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实际需求设置差异化优惠标准,确保所有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法定权利;
二是厘清优惠政策边界,明确未成年人票价优惠学生票等专项优惠的区分与衔接,避免以特定群体优惠替代普适性权益保障
三是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票价优惠的落实机制,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限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法律规定的优惠落到实处。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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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熊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博士生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IP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日本东京合作办公室创始合伙人、黄熊创新工作室领军人,京师律所新联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律师
北京市信访办信访诉求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中央电视台CCTV公益律师、CCTV“十大人气律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农业农村频道特邀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这里有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
法治网、沸点视频等媒体优秀合作律师
核心业务领域:数字法治和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重点刑事案件辩护以及集团诉讼、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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