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90号令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只要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时,都应当要先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后,才能实施具体的征收工作,这也是征收原则之一。然而实践过程中,由于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来说相对较低,因此部分被征收人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会直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本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这种维权方式,对征收方来说则成了推进征收工作的阻碍。
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正常推进征收工作,便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被征收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但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拆,若未有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其行为必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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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征收方直接强制拆除了自己家的房屋,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时的现场照片,以及能够证明是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时的相关证据材料,那么在相关部门无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不是自己所为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只要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也就是,其可以拿着生效的强拆违法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后,需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赔偿决定,即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行政赔偿。对于赔偿范围,需要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被征收人赔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费、奖励费等等。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赔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是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而对于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之后的行政赔偿标准,法律法规上并没有作出特别具体的规定,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是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则是这样规定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那也就是说,实践中如果自己家的房屋被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时,法院判决的赔偿不能低于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即行政赔偿只能高于行政补偿,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比如说,合法征收时的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1000元,那么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则需要高于这个价格,如果低于这个赔偿标准,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无法体现达到惩戒的作用。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如果行政赔偿明显不合理,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领取赔偿,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合理的赔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征收方违法强拆,侵害自己的补偿,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强行推进征收工作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强拆行为违法之诉,要求相关部门就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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