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网游和手游,往往在一个特定的故事框架下展开。我们耳熟能详的三国、西游是最为知名的免费大IP,由此衍生出来的网游、手游不胜枚数。但也有为数不少的游戏是建立在付费IP故事基础。比如美国知名系列电影《生化危机》,故事也被用在游戏,在该故事框架下形成的相应的游戏,必须获取《生化危机》故事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游戏技术开发和发行。国内有为数不少的游戏公司,经营的游戏是在他人有著作权的故事框架下作出技术研发和发行,就必须得到IP著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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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公司、“大厂”常发的争议是:本公司的技术“大拿”,员工或高管“另立门户”(另行设立公司经营相同业务)或“吃里扒外”(将本公司相关资源提供给经营同类业务的“友商”),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实践中,绝大多数侵害公司利益的手段分为两类:一类是动本公司的核心技术;另一类是动本单位的核心客户。前者,在游戏源代码等原封不动使用的情况下,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在源代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新的代码,在“老东家”原来的源代码基础上形成新游戏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侵犯技术秘密;后者,挖走“老东家”客户的情形,如果原单位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信息,涉及到的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秘密。
比起挖走客户和拿走主要技术的来说,游戏公司丧失了知名IP授权,这就意味着该公司不能再发行该款游戏,也意味着之前形成的关于该游戏的所有知识产权也无法使用。更具有破坏性,这种行为对原公司的打击可谓是”釜底抽薪”、核爆级的打击。
当前,对于违法使用技术和客户信息,都有相应的案例和成熟的解决模式,但关于“撬走”公司IP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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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意到,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对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大,之前仅有国有企业的高管才涉及该罪,2024年修正案十二出台后,民营企业的高管同样受到该罪规制。当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撬走IP,不可避免的需要撬走原来老东家在这款IP游戏上投入的技术,主要是源代码。游戏公司的高管,通过自己对接IP著作权人的职务便利,自己或者指使他人成立新公司,新公司获取所在公司的IP,毫无疑问,原公司在没有游戏IP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此前形成的游戏在特定市场发行,损失之严重可想而知。在游戏公司高管撬走本公司游戏IP的情况下,毫无疑问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
当撬走IP的人员并不在原公司担任高管,主体身份就不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身份,又该涉嫌何罪?这类行为同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经营秘密。
刑法关于经营秘密的认定,必须以前置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在民商事层面都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更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商事领域认定经营秘密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非公知性,如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交易方式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定化信息;二是具有经济利益,如帮助积累客户、占领市场份额、带来商业机会等;三是采取保密措施,签署过相关的保密协议、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保密。同时参考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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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19号】《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入库案例】《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结合具体案件对上述三个标准进行了认定。在涉及客户信息是否经营秘密的判断上,强调在被害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反复的磋商,才将交易信息特定化后,这样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采取了保密措施,就能够认定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
游戏IP授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商事活动,往往是有一系列授权合同组成,这些合同都约定了各方的保密义务;尤其是其中的财务信息部分,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分成安排,往往包括最低保证金、授权发行后的分成费、其他衍生产品利润分成比例、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如何进行审计和沟通财务信息的特定流程。合同中也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一系列的安排,双方在近50份协议中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例如将游戏出现的问题分为四个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应对手段。利用该些信息获取游戏IP授权,同样能够认定为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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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等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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