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处置突发生态事件!山西晋煤集团翼城晟泰青洼煤业被处罚
2026年2月1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临环(翼)罚〔2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晋煤集团翼城晟泰青洼煤业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被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该事件源于2025年11月10日的一起突发情况。当日,翼城县西阎镇续鲁峪河河段出现河流水体异常,经翼城县河长制办公室反馈核查,异常原因系山西晋煤集团翼城晟泰青洼煤业有限公司矿井井下涌水量突增。
为避免井下积水引发安全事故,该公司利用应急排水系统的排水管将井下排水抽至雨水收集池,但因涌水量过大,部分井下积水从雨水收集池溢流至西阎镇续鲁峪河,造成水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生态环境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此类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然而,该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既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先期处理,也未及时将情况上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等佐证材料,固定了违法事实。
2026年2月6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明确,该公司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将按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同时,该公司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