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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而当涉及拆迁补偿款、家庭内部财产流转时,情况更为复杂。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一笔400万元的拆迁款被法院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割诉请被驳回,引发思考。
一、 案情简介:一笔备注“夫妻及女儿”的400万拆迁款
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1于2008年结婚,202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周某起诉要求分割:1)丁某1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拆迁款项400万元(由其母亲丁明珠转账,备注为“丁某1、周某、丁某3动迁款”);2)丁某1投资火锅店的50万元(退股后实际拿回24万元)。
丁某1辩称:400万元系其母亲出售拆迁安置房所得,属于整个家庭的动迁利益,涉及众多家庭成员,应另案处理;火锅店投资款原告知情,且拿回的24万元已用于日常开销和支付抚养费,已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周某承担。
二、 法院判决:400万属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款已消耗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 400万元拆迁款的性质:该款项来源于被告母亲出售拆迁安置房,转账时备注“丁某1、周某、丁某3动迁款”,表明该款系家庭成员间的内部让渡,属于丁某1、周某及女儿三人共有,而非仅夫妻二人共有。原告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法律依据不足,应由共有人另行协商或通过共有物分割诉讼解决。
- 火锅店投资款:原告对被告投资火锅店知情(被告曾提及、原告去过店内),且退股后拿回的24万元已用于日常生活和支付抚养费,款项已消耗,原告再要求分割无事实依据。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1. 家庭共有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本案中,400万元转账明确备注涉及“丁某1、周某、丁某3”三人,属于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能简单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若要分割,需提起家庭共有物分割之诉,将其他共有人(如女儿)列为当事人,而非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并处理。
2. 转账备注的法律意义:明确财产归属
被告母亲转账时备注“丁某1、周某、丁某3动迁款”,是认定该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这提示我们:大额资金流转时,备注信息是证明款项用途、归属的重要依据。若无备注或备注不清,事后可能引发争议。
3. 投资款的消耗与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分割火锅店投资款,但被告举证证明该款已用于日常生活和支付抚养费(提供支出明细、抚养费支付记录等),且原告对投资行为知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证明该款项在离婚时仍存在,故诉请被驳回。这警示:离婚时分割财产,应关注财产的“现存状态”,已被消耗的财产无法再分割。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公众的实用建议
1. 离婚时全面梳理财产,避免遗留隐患
离婚协议或诉讼中,应尽可能列明所有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投资款、债权等。对于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应另案处理,避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2. 关注资金流转的备注信息
大额转账时,务必填写准确备注(如“借款”“彩礼”“购房款”“家庭共有财产”等),以备日后查证。接收款项时,也应注意备注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如有异议及时沟通。
3. 投资款等财产需留存证据
对于投资款、经营收益等,应保留合同、转账记录、退股协议等凭证。离婚时若已消耗,需提供合理去向的证据(如用于家庭开销、还债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隐匿、转移财产。
4. 家庭共有财产需另案处理
若争议财产涉及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应通过分家析产或共有物分割之诉解决,将全部共有人列为当事人,避免因主体不全被驳回。
5. 离婚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发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应及时起诉。
五、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离婚财产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不是所有家庭内部的资金流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转账备注是认定财产性质的关键证据;已被消耗的财产无法再分割。对于每一位面临婚姻解体的当事人而言,全面梳理财产、保留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未来生活最基本的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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