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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协议中一句“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看似简单,却可能成为日后财产纠纷的关键。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原告在离婚12年后起诉要求分割前夫名下的多套房产,最终被法院驳回,引发思考。
一、 案情简介:离婚12年,女方起诉要求分割前夫名下武汉三套房
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1于1987年结婚,2013年5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海一套房产(当时价值约750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现金100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2025年,李某1起诉称,离婚时陈某1隐瞒了婚姻期间购买的位于武汉的三处房产(某某苑房屋、某某城房屋、某某房屋),要求分割上述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中某某房屋系陈某1与女儿陈某2共同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
陈某1辩称,武汉房产购买于婚内,李某1对此知情;离婚时双方已就全部财产达成一致,上海房产价值远高于武汉房产,协议中的“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已涵盖了武汉房产;且李某1曾于2015年持有其书写的书面材料,其中同意将十堰的一处房产过户给李某1,该材料亦印证了双方对财产的整体安排。
女儿陈某2作为第三人述称,对父亲购买武汉房产的情况不清楚,要求分割某某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二、 法院判决:驳回女方分割武汉房产的诉请,但支持十堰房屋归女方、女儿获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 湖北省十堰市某房屋归原告李某1所有(被告曾书面同意过户);
- 武汉市汉阳区某某城房屋归被告陈某1所有;
- 武汉市某某酒店公寓房屋权利归被告陈某1所有,陈某1支付第三人陈某2房屋折价款265,000元;
- 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21,053.27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五大法律要点
1. “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的效力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综合性文件,其中“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属于对财产分割的兜底条款。除非一方能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上海房产价值750万元,远高于武汉房产总值,协议已体现了公平性,法院据此认定武汉房产已包含在“各自名下财产”中。
2. 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1称对武汉房产不知情,但法院查明:武汉房产购买于2004年至2011年,彼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女儿陈某2长期与李某1共同生活,却对与父亲共同购房一事“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被告曾多次发函、起诉要求李某1配合办理武汉房产析产手续,若真为隐匿,何必主动暴露?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行为,故其主张未获支持。
3. 离婚后书面承诺,可构成对离婚协议的变更
被告于2015年书写书面材料,同意将十堰房屋过户给李某1。虽其辩称该承诺属赠与、可撤销,但法院认为该材料与离婚协议相互关联,系对离婚协议的补充变更,且双方均认可其真实性,故判令十堰房屋归李某1所有。
4. 共有财产的析产:女儿份额应受保护
某某房屋系陈某1与女儿陈某2共同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女儿作为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1所有,由其支付女儿相应的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5. 诉讼时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离婚,原告2025年起诉,时间跨度12年。虽然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原告未能证明其系“新发现”隐匿财产,且长期未主张权利,亦影响法院对其主张的采信。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公众的实用建议
1. 离婚协议务必列明财产清单
为避免日后争议,离婚协议应尽可能详细列明双方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保险等),并明确分割方式。若财产较多,可制作财产清单作为附件,避免使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模糊表述。
2. 发现隐匿财产,及时主张权利
若怀疑对方隐匿财产,应尽快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合同等),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拖延过久,不仅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还会因证据灭失、记忆模糊而增加维权难度。
3. 保留书面承诺,变更协议要明确
离婚后若就财产处理达成新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口头承诺或模糊表述,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4. 涉及子女共有的财产,提前规划
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应明确各方份额,并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女儿虽分得折价款,但因与母亲立场相左,亦难免亲情受损。
5. 诚信履约,避免诉讼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过去婚姻的总结和未来生活的安排,应诚信履行。企图隐瞒财产、逃避义务,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五、 结语
本案是一堂深刻的离婚财产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离婚协议不是儿戏,签字即代表对财产安排的认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不是空话,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离婚后的书面承诺,亦可构成对原协议的变更。对于每一位面临婚姻解体的当事人而言,保持理性、留存证据、诚信履约,是对自己未来生活最基本的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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