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将“原位癌”列为轻症保障范围,却对被保险人确诊的“CIN3”以“不属于原位癌”为由拒赔时,病理报告的措辞与保险条款的博弈便成为案件的关键。君审律所在河北省沧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位宫颈CIN3患者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仅获赔轻症保险金3.6万元,还争取到后续保费豁免。
案件背景:确诊CIN3后的理赔困境
2021年,沧州市民李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附带轻症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轻症赔付比例为12%(即3.6万元),且包含轻症豁免后续保费的条款。2024年,李女士在常规妇科检查中发现宫颈异常,经活检病理诊断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瘤变(CIN3级)”,并接受了宫颈锥切手术治疗。
当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合同条款,轻症中的“原位癌”需满足特定条件,而CIN3在医学分类上属于“癌前病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原位癌”,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CIN3是否应被认定为原位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CIN3作为宫颈高级别病变,在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的情况下,是否应被认定为原位癌并获得轻症理赔?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坚持医学上的严格分类,认为CIN3属于“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尚未突破基底膜,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位癌”。合同条款未明确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因此不予赔付。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医学与法律两个维度展开了深入论证:
- 医学上的实质等同性: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世界卫生组织妇科肿瘤分类》等权威医学文献,并咨询了妇科肿瘤专家。专家指出,CIN3与宫颈原位癌在临床处理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均需手术切除,且具有潜在恶性生物学行为。在临床实践中,CIN3常被作为原位癌进行管理和治疗。
-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未明确将CIN3排除在“原位癌”之外,当医学分类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合同在“原位癌”定义中并未明确列出CIN3是否属于保障范围,投保过程中也无人向李女士解释这一模糊地带可能带来的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此类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治疗方式的实质符合:李女士已接受宫颈锥切手术治疗,这符合保险合同对原位癌通常要求的“需手术治疗”的条件。保险公司以病理分类为由拒赔,忽视了对患者实际治疗需求的保障。
法院审理与判决
沧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未明确排除CIN3,而CIN3在临床实践中与宫颈原位癌具有实质等同性。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同时指出,李女士已接受宫颈锥切手术治疗,符合保险合同对原位癌的治疗要求,保险公司以病理分类为由拒赔,缺乏充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轻症保险金3.6万元,并豁免后续全部保费(合计豁免金额视剩余缴费年限而定,通常为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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