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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之三十六
案例简介
2020年9月,唐先生驾驶机动车与郑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唐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郑先生负次要责任。事故致郑先生轻微受伤,其仅在门诊接受检查后,即返家休养,未进行住院治疗。2025年5月(即事故近5年后),郑先生向唐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索赔超出法定时效为由拒赔,郑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郑先生于2020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受伤时,就已明确知晓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且清楚侵权责任人(唐先生)及赔偿义务主体(保险公司)。因此,这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20年9月,应于2023年9月届满。郑先生在2025年5月才提起诉讼,期间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其起诉时已远超3年时效期间。经法院审理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维权者在明确知晓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侵权责任人、赔偿义务主体(保险公司)、法院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丧失法律保护。
有效的维权必须建立在完整、及时、关联的证据基础上。事故发生后,维权者应妥善保管事故认定书、急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原始凭证。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对部分专业名词进行口语化解读以便于消费者理解,不作为个案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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