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通告
3月1日0时至3月12日24时期间
全市范围内无人机“低慢小”航空器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
为了维护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管控对象:
无人机、穿越机、轻型飞机、滑翔机、航空模型、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三角翼、动力伞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低慢小”航空器及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飘物。
二、管控区域:
邢台市行政区域全域。
三、管控时间:
2026年3月1日0时至3月12日24时。
四、管控原则:
管控期间,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气象类飞行和施放活动。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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