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间管控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一百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一)除禁止燃放区域外,限制燃放区域为交口县主城区,四至范围明确为东至交口村,南至南山公园底,西至后水头村,北至舍子沟村。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等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交口分局具体确定)
(四)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因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燃放。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1.不得在禁、限燃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利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场所申请零售店。
2.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文旅等部门及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3.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4.在限制燃放区的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在县城东征广场集中燃放。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6.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来源:交口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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