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由于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建筑行业到了事关生死的重要节点。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差额开票问题、甲供工程和特定甲供的税率、混凝土的税率以及机制砂的税率。
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分包款不能再开专票了。原来是差额计税、全额开票。并且全额都可以开专票。
比方说,接了一个工程2000万,分包出去800万,按照差额1200万计税,但可以开2000万的专票给甲方抵扣。根据财税2026年1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6年1月1日开始,从建筑服务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格,不得开具专票,只能开具普票。
根据增值税的特点,本来就是上游交多少,下游才能抵扣多少。可以说从2026年开始,这部分的差额开票取消了特殊规定回归一般规定。
甲供工程和特定甲供
按照财税2026年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甲供工程自愿选择简易计税和特定甲供的强制简易计税政策已停止执行。建筑服务当中只有清包工和老项目仍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纯劳务、甲供工程、清包工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纯劳务就是100%的甲供工程,这样的情况下,甲方提供100%的材料。清包工就是95%的甲供工程。这样的情况下,全部主材和大部分辅料由甲方提供。承包方只是提供少部分辅料,主要还是提供人工。当然,清包工的情况下承包方绝对不能提供主材。而甲供工程的比例并没有明确,所以,可以操作空间也是很多。这次政策的变化,可以说就是堵住了原来的政策漏洞。
本来由于甲供工程的主要材料都是甲方采购,相应的进项也就都被甲方抵扣了,而承包方主要是提供少量辅材以及人工,而人工没有进项,对于承包方来说按照9%缴纳增值税税负就重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才有的原来的政策,但是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伪甲供”。从而使原来的优惠政策与原来的初衷相背离。
对于特定甲供来说,主要还是甲方大部分都是大企业。这样的情况下,强势的甲方根本不给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的机会。你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甲方可以选择不与你合作。营改增的时候,承诺税负只减不增。但是11%(现在是9%,营改增时是11%)的税率比原来营业税的3%可高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7年58号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材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虽然是简易计税,但是企业不能选择。其实就是通过强制简易的方法,来保护承包方的利益。
当然,不管是甲供还是特殊甲供,都是税收优惠,都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所以,在过渡这么久之后,在没有其他特殊规定之前,从此之后只能按照9%正常开票了。当然,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已经适用的简易计税项目,可以继续执行。
混凝土以及机制砂的税率
按照原来财税2009年9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的以水泥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建议计税。这样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只能抵扣3%。新政之后,商砼简易计税的政策就停止执行了。一般纳税人销售不论外购还是自产的水泥混凝土都是13%了。
这样承包商的进项就解决了,但是水泥混凝土销售企业的进项怎么解决?比方说砂石料。对于砂石料来说不仅是建筑企业的商业也是水泥混凝土企业的上游。
按照财税2009年9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砂石料可以简易计税。但是,如何界定砂石料的自产争议很大。建筑使用的砂石分为天然砂石和机制砂石。天然砂石很好理解,就是从自然界直接采掘的。天然砂石肯定没有进项,所以适用简易计税。后来,随着基建狂魔的大力使用,天然砂石明显不够用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机制砂石。就是开采矿山,使用各类机械把大石头碎成砂石然后供给建筑行业使用。
这个时候新的问题就来了,企业外购矿石、矿渣然后制作成机制砂对外销售,算不算自产呢?是否可以建议计税?对于这个争议还是不小了。2026年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石料,适用简易计税。也就是说从自产变成了自行采掘,也把税收争议给解决了。以后外购矿石生产的机制砂适用的税率就是13%了,
上述的改革也是一环套一环。毕竟增值税本就是链条税,牵一发而动全身!当然,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这些都是小问题,这些都可以通过税负的转移来解决。毕竟,能使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但是建筑行业要是总去试探法律的底线,才是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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