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征收安置协议是连接被征收人与主管部门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协议中关于选房顺序、拆迁补偿标准等内容本应得到严格执行。然而,河南南阳的唐先生却遇到了安置选房规则被突然调整的情况。面对这种局面,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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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唐先生参与南阳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获得房屋安置资格。与街道办签订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按照签约顺序为唐先生足额选齐应安置房屋,这一约定也让唐先生对后续安置充满期待。
然而2023年部分安置楼栋建成后,主管部门却突然单方面变更选房规则,不仅取消了原本约定的按签约顺序选房的优先权,还增设“每次限选1套”“不区分现房期房”等限制条件。这一变更让唐先生忧心忡忡,其超出限选面积的拆迁补偿权益面临受损风险,无奈之下,唐先生选择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交付全部合格安置房,无法交付则按市场价货币补偿。但主管部门2023年11月签收后迟迟未回应,直至复议机关责令处理,才在2024年8月回复称“继续筹备房源,货币补偿找街道办协商”。律师认为,安置规划、补偿标准确定超出街道办权限,协商无法根本解决问题,遂代理唐先生提起诉讼,并在一审被驳回后继续代理上诉。
二审中,律师明确核心观点:街道办签约系受主管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才是拆迁补偿责任主体。唐先生的货币补偿主张需主管部门先行处理,主管部门的回复未实质性回应诉求,属拒绝履职。2025年12月,法院采纳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及主管部门回复,责令其限期处理。
“约定好的规则说改就改,还好律师帮我找准了维权途径。”唐先生说道。此案表明,征收安置协议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规则规避补偿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当遭遇规则变更导致补偿受阻时,保留协议、规则文件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维权,是推动拆迁补偿诉求落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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