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重要提醒!重要提醒!
汉川禁鞭区内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警示
2月18日14时许,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一烟花爆竹售卖门店起火爆炸,事故已造成12人遇难。
2月15日14时许,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东安村一烟花爆竹零售店发生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重要提醒
一、禁鞭区范围:仙女山、汈东街道办事处全域;新河经济开发区、刘家隔镇、城隍镇、汈汊养殖场部分区域。(北沿G42高速,东沿汉北河;南从汉北河与汉江交汇处(小河村)沿汉江大堤至城隍镇八古渠,西沿八古渠、南干渠、东干渠接民乐渠与G42高速交界处的整个区域(含各河渠靠近城区单侧的堤岸);禁鞭区边界外500米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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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鞭时间:自2026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禁鞭区实行全年禁鞭,并长期执行。
三、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含电子烟花爆竹、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
四、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处罚依据与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举报电话:110
春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
但平安祥和才是节日的底色
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双禁”规定
不买、不卖、不储、不放烟花爆竹
以文明、安全、环保的方式祈福迎新
共同守护平安祥和的新春家园
平安汉川,你我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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